丹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资质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的通知》(陕文旅发〔2022〕75号):本指南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进行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戏曲类、曲艺类及其他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在本指南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一年内按本指南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立要求
1.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2.机构设置符合要求: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
3.开办资金要求:开办资金数额不少于30万(验资报告)
4.培训场所符合要求:
(1)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平面布局图及设施、设备清单。
(2)自有场所开办的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租用场所开办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办学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小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培训对象含有3-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三层,不得选用民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
(3)办学场所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当地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 (住建部门出具验收证明) 。
(4)环境噪声检测报告(舞蹈、音乐类提供)。
5.从业人员符合要求:
(1)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2)校长(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证明、年龄不超过70周岁,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校长)。
(3)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4)财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具有会计资格证)。
(5)安保人员(持有职业技能证明,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知识)。
6.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制度:
(1)学校日常管理制度(行政、教学、教师、卫生、安全等方面)。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材料清单
1.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
2.机构情况(提供丹凤县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一);培训机构章程;培训机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附表三)、登记表(附表四)、身份证复印件)
3.开办资金(提供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的验资报告)
4.培训场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房屋的还同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验收相关证明;环境噪声检测报告[舞蹈、音乐类须提交])
5.人员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校长基本情况表(附表五)、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拟聘教师成员名册(附表六)、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表七)、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6.管理制度(提供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办理程序
市场准入窗口进行名称预核准登记→社会组织和医疗类综合窗口办理办学许可证→市场准入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六、办理地点
①丹凤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市场准入窗口(1208窗口)
联系人:邢敏 电话:3588552
②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西社会组织和医疗类综合窗口(2104窗口)
联系人:赵超亮 联系电话:3588517
七、注意事项: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3.所有附表见附件:
http://www.danfeng.gov.cn/wcm.files/upload/CMSdf/202407/202407220521015429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