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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凤县城区个人住房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城区个人住房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丹凤县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商洛市县城建设管理导则》《商洛市居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丹凤县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丹凤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城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未纳入规划拆迁范围的危房户在集体土地上实施的拆建、改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 申请建房区域

 

第四条  城区个人住房建设按照申请人所在区域实行分级控制。按照类别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为原丹凤县老城区,即东至金山坡跟,西至古城岭,南至沪陕高速公路,北至西合铁路路线范围;二类区东至资峪河,西至商镇社区行政西边界,南至南山、商山坡跟,北至西合铁路以北坡跟除一类区外的区域;三类区为一、二类区以外县城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即:东至龙驹寨街道行政区划东边界,南至南山、商山山脊线,西至棣花镇行政区域西边界,北至鱼岭水库,东北至龙潭水库以北3.5公里。(附件1

第五条  城区一类区、二类区为严格控制区域,不再审批居民新建个人建房。个人住房属于危房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可按程序申请进行旧房拆建。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建设拆迁安置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安置。

第六条  三类区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执行。

第七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已列入实行统一开发的区域;

(二)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四)因城乡发展需要实行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申请建房条件

 

第八条  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立足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区个人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城市新村和住宅小区。

第九条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日照、工程管线、文物保护及公共安全等要求,实行分级控制区审批标准。

第十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临主要街道及市政道路的除外),按以下标准执行: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133平方米的,不得在超出133平方米做出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99平方米(不含屋顶楼梯间和电梯间),建筑层数原则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超过4.9米的按两层计算,标准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3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屋顶允许保留楼梯间或电梯间(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3米),可不计入建筑管控高度和层数。

第十一条  临主要街道及市政道路的个人住房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参照国有土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个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形的个人住房建设按照安置要求和相关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建设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四)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五)产权不明,四邻有纠纷的;

(六)影响城市防洪防汛的;

(七)与城市公共设施有矛盾的;

(八)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

(九)影响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的;

(十)供电高压走廊范围之内的;

(十一)紧靠易燃易爆源,属禁建范围以内的;

(十二)公路沿线控制区范围内的;

(十三)其他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建设的外观、色彩要充分体现民居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风格要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县自然资源局、县审批局要严格规划审批和执行。

 

第四章 建房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镇(办)、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要建立健全个人住房建设的审批职责、流程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审批管理、批后监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具体办事流程见附件2):

(一)符合个人住房建设条件的用户,向所在社区、镇(街办)提交书面申请表,网格员初审后,社区、镇(办)对申请人原宅基地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符合有关规划的提出规划建设要求;

(三)县住建局对申请人委托依法备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

(四)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公示期满后,将审批结果和相关信息推送镇(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五)镇(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村(社区)、网格员六方现场验线后,住房建设申请人持《验线测量记录表》(附件8)向县审批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审批局及时将办结信息推送相关镇(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

(六)申请人建房完工后,由镇(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村(社区)、网格员六方现场竣工验收并备案。通过验收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请人将住房性质变为经营性自建房的,在审批手续办理中,需向县住建局提供经营性自建房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申请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向县住建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商洛市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18号)执行。

 

第五章  建房申请资料清单

 

第二十条  个人住房建设用地合法性及“一户一宅”审查需向镇(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二)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三)村(社区)公示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查需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城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查意见表》;

(二)1:500地形图(勘界图),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县自然资源局协助提供备案测绘企业名录);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四)《“一户一宅”及同意建房审核表》。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危房等及鉴定需向县

住建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等级鉴定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向县审批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三)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两级提供“一户一宅”及同意建房审核表;

(四)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复印件。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提供镇(街办)宅基地用地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六)县住建局出具危房鉴定审查资料;

(七)申请人提供的1:500地形图(勘界图),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

(八)申请人提供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楼位坐标定位图、建筑平立剖图纸及效果图);

(九)四邻意见;

(十)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有关票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建房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镇(办)、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加强城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批后全过程管理,落实“五到场”要求。

(一)审查到场。收到个人住房建设申请后,镇(办)要实地审查申请人住房用地合法性及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相关政策。

(二)施工验线到场。县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房户要向镇(办)申请验线,由镇(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村(社区)、网格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根据审批图纸,确定建房位置。

  (三)基础验线到场。建房户房屋建设基础处理完成后要向镇(办)申请验线,由镇(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村(社区)、网格员到现场进行查验,按照坐标定位图进行复核。

(四)主体建设到场。建房户房屋建设基础验线合格后,主体施工阶段,由镇(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村(社区)、网格员到现场进行查验,确保建房户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

(五)竣工验收到场。申请人建房完工后,由镇(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村(社区)、网格员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许可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后填写《城区个人住房建设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要加强居民自建房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工作;镇(办)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

(一)施工主体。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申请人是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依法承担房屋建设和使用责任。申请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施工方,及时报备(报县住建局质监站、镇(办)),并接受各镇(办)和村(社区)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建材。申请人必须选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不得要求施工方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鼓励居民自建房采用绿色建筑技术、使用绿色建材,因地制宜解决保温采暖、通风采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

(三)施工质量。个人住房建设业主要对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承揽设计、施工业务的主体对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所用的施工设备要当安全可靠,设备操作人员要当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章  建房审批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村(社区)、镇(办)负责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用地合法性、“一户一宅”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审查申请人原有房屋用地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规划的提出规划要求,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外观风貌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

第二十八条  县审批局主要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个人住房建设危房等级认定工作;负责收缴城区个人住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章  违反规划审批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镇(街办)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村镇规划、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违规治理问题负总责,负责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监管,督导建房户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组织验线、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报告、制止和责令拆除城区违法违规建筑行为,负责拆除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外区域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工作。

县审批局负责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的个人建房的资料审核、方案初审;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镇(办)进行前期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落实案卷归档管理制度,严格案卷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区个人住房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规划管控、督查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负责对镇(办)组织的人住房建设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负责对私自扩大用地面积、扩大建筑规模和违反规划用途三种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出具处置意见和行政处罚等。

县住建局负责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在龙驹寨街道办日常巡查监管基础上对城区内的16个社区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乱占滥建日常巡查监管,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处置意见对城区内个人违法、违章住房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对该拆除的建筑,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我县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二条 县城管局、镇(办)巡查监管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或函告县自然资源局由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对违反外观风貌等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侵占文物保护、公共退让红线等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城管局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文物保护、公共退让红线等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建设占地面积10%的;

(三)超过批准层数、高度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需要拆除的。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政府责令县城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镇(办)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法进行处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采取骗取手段骗取批准的,一经查实,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自动作废,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遗留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9查阅链接:http://www.danfeng.gov.cn/wcm.files/upload/CMSdf/202210/20221021095803688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