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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4-22 15:32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扶贫开发局 丹凤县农业农村局

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扶贫开发局

丹凤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扶贫开发局    丹凤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5日


丹凤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财政扶贫资金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产业渠道,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5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印发的《陕西省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陕财农办〔2016〕12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印发的《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农办〔2018〕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主要指各类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业、种植业、光伏、水电、乡村旅游涉及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的加工、流通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实施与经营

第三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是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能够按章程保障贫困村集体收益和贫困户收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国企合力团承办企业。

第四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体由村委会和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一)村级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由拟实施村制定详细资产收益项目方案报经所属镇(办)、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

(二)主管部门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第五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由实施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贫困村、贫困户不参与经营。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第三章 项目资金

第六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涉农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

第七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由资金报账单位(以下称为主管单位)制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方案(方案包括建设地点,项目周期,建设内容,项目效益风险分析,资金投入总量及投入财政资金比例,资产折股量化到贫困村、贫困户,收益分配等内容),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联合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后,待项目取得环评、用地、立项等手续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局依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不得用于购买办公设备设施,形成的集体股权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

第九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按照“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等资金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管理,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不依法履约的行为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项目运行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的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

第四章 受益对象及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对项目资产进行审计,按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将资产划拨至村集体经济薄弱、生产环境条件滞后、产业发展缓慢的贫困村,具体划拨对象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资产划拨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确权登记,将股权折股量化至贫困户。

脱贫攻坚期结束后,贫困户持有的股份由村集体重新分配给全体村民或作为集体股由贫困村持有。贫困户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第十二条 脱贫攻坚期内,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使用财政资金总量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每年向村集体提供收益;脱贫攻坚结束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经营收入利润核算结果,按使用财政资金比例向村集体提供收益。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具体时间由项目主管单位与实施主体约定,在项目取得收益年度必须完成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期暂定为3年,满3年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将资产股权收回归为国有,由主管单位另行确定经营方式进行项目经营。对原实施主体有继续经营愿望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签合同继续经营,经营收益交回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