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府法发〔2018〕13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深入落实中、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商府法发〔2018〕11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各镇办、各部门要对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二、组织实施
各镇办、各部门具体负责本次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在《丹凤县2017年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审核汇总表》(附件5)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论证本单位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提出需要保留、取消的意见,于8月13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送内容包括:附件1—4表格及相关设置证明的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形成汇总目录并报县政府审定后,于8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办、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严格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加强沟通衔接。各镇办、各部门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沟通,认真研究处理。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机构间的“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真正提高清理工作质量。
(三)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各镇办、各部门要及时纠正;对未及时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今后,凡出现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将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四)确保清理实效。各镇办、各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工作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监管效能;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要不断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
事项清理建议表
2.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3.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4.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5.丹凤县2017年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审核汇总表(参考)
丹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联系人:鄢振华 联系电话:3329886
传 真:3322571 电子邮箱:dfzffzb@163.com
文件电子版:
附件:1http://zffz.danfeng.gov.cn/wcm.files/upload/CMSdf/201808/201808100908026.doc
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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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法律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部委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2
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 |
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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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3
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情况 (立即取消/年底前取消)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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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 )项。其中,立即取消( )项,2018年年底前取消( )项。
附件:4
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
清理情况 (立即取消/年底前取消)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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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 )项。其中,立即取消( )项,2018年年底前取消( )项。
附件:5
丹凤县2017年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审核汇总表(参考)
序号 |
证明事项和 |
设定依据 |
设定该事项的层级及部门(单位) |
开具证明或 |
清理意见 |
理由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经费来源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举办单位 |
拟保留 |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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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用公租房(廉租房)和住房补贴需开具住房和收入证明。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第三十三条 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县房产管理局 |
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拟保留 |
保障性住房分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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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需出具合法使用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县公安局 |
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拟保留 |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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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体法人、企业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证需出具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县公安局 |
县文广局; |
拟保留 |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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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招聘人员政审需要在公安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 |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得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 |
县人社局 |
户籍所在地 |
拟保留 |
新招录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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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死亡职工遗属申请办理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需开具享受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死亡职工户口注销证明。 |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县人社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拟取消 |
现有证照能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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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困难认定需开具相关就业困难证明和盖章环节。 |
省人大《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程序,建立台账,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
县人社局 |
社区人社工作站 |
拟保留 |
认定就业援助对象,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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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工或单位申请工伤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县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拟保留 |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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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需出具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条 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县人社局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拟保留 |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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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条 第二款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县人社局 |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拟保留 |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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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证明。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条 第三款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县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拟保留 |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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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条 第四款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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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 |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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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证明书。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条 第五款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县人社局 |
医疗机构 |
拟保留 |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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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一次性抚恤金需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县人社局 |
公安派出所; |
拟保留 |
工作需要开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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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加当年高考报名的所有考生需出具户籍、学籍证明 |
《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陕教考〔2015〕3号) 第二条 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陕的报考者,高考报名资格由其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负责审查。(一)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陕者,县(区)招生办如无法对其学籍作出认定,由报考者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书面证明;如无法对其户籍作出认定,由报考者户籍所在县(区)公安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书面证明。(二)因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投靠亲属迁转户籍至我省的报考者,向其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办提出高考报名申请。报考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具有我省常住户籍且满3年,并由户籍所在县(区)公安部门证明其迁转户籍确属投靠亲属。 |
县考试管理中心 |
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拟取消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现有证照、凭证能够证明 |
《高考资格审查表》 |
16 |
参加当年高考报名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需出具户籍、学籍、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
《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陕教考〔2015〕3号) 第一条 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一)随迁子女在各地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到其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见附件),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通过资格审查后在学籍所在县(区)招生办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
县考试管理中心 |
县公安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拟保留 |
实际工作需要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 |
17 |
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需出具学生信息及困难情况证明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 三、认定程序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省内在校学生应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拟保留 |
实际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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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需出具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县畜牧兽医中心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拟保留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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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照及驾驶员证照需出具健康证明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专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心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拟保留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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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出具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畜牧兽医中心 |
申领人所在的镇办政府; |
拟保留 |
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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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需要终止妊娠者申请终止妊娠开具县级医院诊断证明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局 |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
拟保留 |
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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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补办的夫妇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 |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1号文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因丢失、损毁而无法查找的,凭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办。 |
县卫计局 |
夫妇双方单位证明 |
拟保留 |
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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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对象办理特别扶助开具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陕卫家庭发〔2014〕343号规定办理对象为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对象 |
县卫计局 |
公安派出所 |
拟保留 |
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必须证明独生子女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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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办理一次性补助开具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陕财办社〔2016〕125号规定补助对象为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对象 |
县卫计局 |
公安派出所 |
拟保留 |
失独一次性补助必须证明独生子女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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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当事人办理变更婴儿姓名需提供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婴儿姓名的证明 |
商政卫计发〔2016 262号,第二十三条(二)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关系鉴定,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
丹凤县医院 |
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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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考试需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4号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资料:(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考生所在试用期医疗机构 |
考生所在试用期医疗机构 |
拟保留 |
证明考生试用期满一年,符合报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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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
依据(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镇、街道办 |
社区、村委会 |
拟保留 |
为了准确掌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综合管理、均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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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求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审批需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收养情况证明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县卫计局 |
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
拟取消 |
作为审批依据,存档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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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产妇办理住院分 |
丹卫发〔2012〕128号 |
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
分娩单位 |
拟保留 |
根据医院等级证明及诊断证明定报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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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受委托人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婴儿母亲不能前来办证的证明材料 |
商政卫计发〔2016〕262号 第十六条 如果由于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委托书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市卫计局、市公安局 |
县派出所或村委会 |
拟保留 |
证明受委托人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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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婴儿父母亲以外的监护人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监护人身份证明 |
商政卫计发〔2016〕262号 |
市卫计局、市公安局 |
村委会 |
拟保留 |
证明领证人与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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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婴儿母亲办理更改婴儿姓名需开具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证明 |
商政卫计发〔2016〕262号第二十三条 7.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二)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
市卫计局、市公安局 |
县派出所 |
拟保留 |
办证人不能提供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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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农合外伤住院患者办理报销开具外伤证明 |
丹政发〔2012〕55号第29条对于外伤分别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无明确第三责任(或不明原因的外伤)的外伤患者住院费用,在剔除其他不予补偿费用后,按同级医院比例下浮10%;二是对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不予补偿。 |
县合疗办 |
村委会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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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新农合住院分娩办理报销开具计生准生证明 |
丹政发〔2012〕55号第34条:(六)住院分娩者需提供准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
县合疗办 |
镇宣教办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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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患者办理报销开具慢性病证明 |
丹政发〔2012〕55号第54条特殊慢性病患者到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办理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申请(二)村委会证明。 |
县合疗办 |
村委会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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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低保、五保患者办理报销住院需出具盖章、审批证明 |
丹卫计局和丹民政局联合发 丹卫计〔2016〕281号:为规范全县低保、五保人员就诊和救助管理,要求低保户、五保户住院填写《丹凤县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 |
县合疗办 |
镇卫生院 镇社保所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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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供医疗单位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市监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办证企业或单位在许可申请登记表上加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8号令《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通风采光良好;(二)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四)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五)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 |
县卫计执法大队 |
相关医疗单位、市监部门、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单位或企业上级部门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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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医疗卫生单位办理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卫监督发(2014)377号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放射诊疗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
县卫计执法大队 |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
拟保留 |
因业务工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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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开具贫困证明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县司法局 |
镇(办)政府 |
拟保留 |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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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 |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丹凤县司法局 |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单位 |
拟保留 |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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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也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业资格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范》第八条是对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的规定,其中第四项是“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
丹凤县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拟保留 |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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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
《民通意见》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丹凤县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拟保留 |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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