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合理布局,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完成上级下达我县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工作任务,我局拟定《丹凤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实施办法(试行)》草稿,现向各单位、广大群众征求修改意见。请相关人员和广大群众干部结合单位职责,认真核稿,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可在原材料空白处直接用笔修改,单位负责人在修改稿上签审、加盖单位公章后,请于2017年11月10 日前报县国土局(联系人:董建国 联系电话:3322314)。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可直接反馈到县国土局或联系董建国同志反映。
附件:《丹凤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丹凤县国土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丹凤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合理布局,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腾退复垦对象为享受移民政策、建新拆旧、一户多宅的旧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和其他集体、国有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增减挂钩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成立丹凤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移民和国土的副县长分别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委、法院、国土局、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审计局、民政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司法局、信访局、扶贫局、不动产局、移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镇(办)镇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增减办)于县国土局,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局长任副主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内设规划工作组、旧宅腾退拆除工作组、复垦工程管理工作组、综合管理工作组4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展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工作。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搬新拆旧政策,搬迁群众必须按照规定搬新即腾退旧宅基地。各镇(办)要严格执行政策,鼓励群众主动腾退旧宅基地。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复垦工作。优先考虑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人承担拆除复垦工程。 第六条 腾退复垦的新增耕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新增耕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作物种植,优先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优先用于精准扶贫工作,不得改变耕地用途,禁止抛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年度实施方案,统筹确定项目区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给各镇办下达任务指标和腾退复垦资金。 第八条 县增减办总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拆除、信息调查、建立台账、编制拆除复垦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工作由县移民办负责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由县国土局负责推进。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增减挂钩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依据本镇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增减挂钩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县上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区腾退复垦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县增减办拨付资金,督促指导执行财经纪律。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要及时做好复耕后土地的地类认定和相关配套惠农政策的落实,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腾退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县审计局负责对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负责增减挂钩工作的法制保障和维护稳定。 第三章 腾退复垦程序 第十一条 核查登记。镇(办)、村、组及旧宅基地户对腾退户的旧宅基地面积进行丈量、造册登记,对最终验收确认的腾退面积按照补助标准核算腾退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腾退拆除。旧宅基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原则上由旧宅基地户自行拆除,但确因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由旧宅基地户与镇(办)、村签订协议,由镇(办)、村委托工队或组织人力、机械统一拆除。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旧宅基地复垦由镇(办)统一组织实施。旧宅基地户自行复垦的,按照复垦面积予以5000元/亩奖励;需要按项目复垦的,由镇(办)按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实施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在村、组初审的基础上先由镇(办)对拆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县增减办牵头进行复核认定,最后由市级进行正式验收,核查面积以市级最终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兑付。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经市级验收后,凭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面积认定验收表,补助资金由镇(办)通过“一折(卡)通”帐户拨付腾退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旧宅基地户腾退复垦,依据验收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按亩均50000元对镇(办)进行包干。之前已享受过旧宅基地腾退补助的户不再补助。 第十七条 在县上下达任务范围之内的,按验收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镇(办)3000元/亩的奖励;超出县上下达任务部分,在享受原奖励基础上,再给予镇(办)2000元/亩的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其余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腾退复垦资金由镇(办)统一管理、验收和支付。镇(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补助奖励标准,但总费用不得超出县上规定标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增减挂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的运作、管理与核算工作由县增减办负责。县增减办设置专职财务会计岗位,负责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增减挂钩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县增减办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向县财政局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向县增减办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增减挂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实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为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各镇(办)实施工程施工和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增减办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拆旧区土地复垦支出,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预算由县增减办给镇(办)拨付30%的启动资金,项目决算后再拨付40%,剩余资金在验收合格后拨付。各镇(办)建立增减挂钩项目经费专账。 第二十二条 县增减办专项账户资金收入支出实行动态监管,县财政局、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进行定期检查,严防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等行为。县增减办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管理规范》(TD/T1042-2013)和《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以及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增减办会同县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及移民办成立验收组,对项目竣工验收全面负责。各镇(办)村、组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县级初验方式。增减挂钩项目完成后,镇、村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复垦面积实测,形成勘测定界报告,再向县增减办提出初验申请;初验由县增减办负责,复核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整理完善验收相关资料,申请市级验收;初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一)竣工验收请示并附具竣工验收表; (二)施工总结报告并附具设计资料; (三)监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竣工报告并附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 (六)审计报告; (七)权属报告; (八)初步验收意见(附验收人员签字); (九)项目区面积复测报告(含新增耕地前后地类对比表); (十)竣工图和实测地籍图; (十一)其他文件、影像等归档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档案材料; (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 (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核实宅基地复垦地块位置、面积与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二)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复垦耕地应经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复核拆旧复垦面积,确保复垦面积真实、准确;检查新增耕地土地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配套设施状况等,具体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土地复垦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三)土地权属管理。对拆旧复垦的原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相关资料收回,原来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依法注销;制订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调整程序、争议处理等办法,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争议;并及时对复垦耕地进行台账登记、统计,交由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按新增耕地管理。 (四)资金管理。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拆迁补偿、土地复垦等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成本、流转指标收益进行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五)档案管理。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土地复垦标准。宅基地复垦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及施工、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一)复垦耕地土地平整,平整坡度<10°; (二)有效土层厚度>60cm,耕作层>25cm,砾石含量<5%; (三)整治边沟、排水通畅;根据宅基地原有地形,平整梯台,理通背沟、边沟,保障排水通畅。 第三十条 县级验收各部门工作职责: 县增减办负责县级验收的组织实施和项目区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报请省、市验收及反馈意见的整改完善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拆旧复垦地块的面积核实、质量评价认定,出具土壤分析报告等。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评审等。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 县国土局负责新增耕地套合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项目的在线报备等。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其工程设施,县增减办与项目区土地权属单位应签订新增耕地、工程设施交付和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镇(办)、村委会应持续加大投入,确保新增耕地质量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防止新增耕地出现撂荒现象。新增耕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严格加以保护和利用,严禁非农占用或毁坏,也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宅基地拆除复垦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复垦资金的监管审计。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要依法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相关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和分配,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0年 月 日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