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鼓励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保障举办者、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促进民办学校全面有效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差异化需求,办好优质丹凤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符合新颁《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和《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以及教育部新颁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取得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或幼儿园。县科教局与民办学校董事会签订办学协议,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主体。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系独立法人单位,参照实行事业单位人事及行业编制管理。
第三条 丹凤县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本着“积极扶持,精心指导、规范管理”的原则,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民办学校纳入全县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县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给“规模以上”的民办学校予以适当的公助扶持。(经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规模以上”民办学校是指:幼儿园9-12个班;小学12-30个班;中学12-30个班;九年制12-45个教学班建制的标准化学校。)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本着“全面育人,科学发展,省内一流,市内领先”的办学目标,全面发展,彰显特色,不断提高办学品位。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受县科教局直接管理,民办幼儿园同时接受所辖镇办中心小学的管理和指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1、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
2、学校的财务管理、教学工作、校内人事由学校自主管理
3、学校领导、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4、学校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
5、规模以上民办学校原则上可在全县公办教师中公开招聘教师。在国家核定编制内,其所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继续享受财政供养,晋级、晋职等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科教局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与公办学校同等考核、奖惩和评比:
1、督促、检查学校贯彻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学校按教育规律制定落实各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3、行使对学校的设立、调整、解散和撤销的申报和教育行政处罚、处理权;
4、负责学校招生计划的下达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审定、审核。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常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6、按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进行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和师德师风考核考评;
7、组织学校参与全县性的教学、教研及大型政治、文体、业务等活动,定期组织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整改等工作;
8、负责招生广告的备案。
第七条 民办学校接受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督导和评估,接受县科教局下属单位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和质量检测、调研工作。
第八条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组建党政群团等组织,按规程设立、上报、审批,切实发挥组织作用。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年级、班级设置,招生规模由县科教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县科教局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结合生源状况,审定批复。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每年3月底前向科教局普教股上报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面向全县和周边地区自主招生,自行制定招生章程和办法,并报县科教局审核。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的建立和转学、休学以及增减、审核由科教局按公办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等办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六年级毕业生也可按学区就近升入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幼儿园适龄儿童可按学区就近升入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党政群团组织的教育及管理功能。专设政教处主抓学校德育工作。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应以育人为第一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扎实开展课内外、校内外德育活动,实施德育系列化教育,实行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学生模范及先进评选活动,积极培育良好的校风,积极创设特色学校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实行师德作风“一票否决”制。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以身示范。如出现违纪、违法和违背意识形态规定的行为,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对学校和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重时对学校作出责令限改处理。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教学规定和课程标准设置课程,确定教学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依法依规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等教学活动,保障学生全面发展。设立教导处主抓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规章制度,完善教学管理及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 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主动开展校本研修,坚持培育师生良好的学习工作习惯,坚持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全面深入推行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育质量“一票否决”,如因教育质量不高、社会反响大,县教育部门将对学校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达标、调研测试、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发给毕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组建安保队伍,确定专职领导主抓,严格实行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24小时岗位职责,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平安稳定。
第二十六条 要切实抓好校舍及设施使用、饮食卫生、体育运动、门卫检查等安全教育与管理,夯实责任,逐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细化管理常规,实行关口前移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商政价发(2003)36号、陕价费发(2003)64号《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学校按照教育、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的,应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发﹝1999﹞105号及陕价费调﹝2000﹞78号文件规定退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津贴、补助、奖金。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的公办教职工(核定在编)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个人工资专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考核方案分配到人。其它补贴由学校按月造册发放。外聘教师由学校按劳动人事合同落实工资待遇及福利保障。鼓励民办学校为自聘教师缴纳“三金”或“五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教育部门与公办学校同期拨给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国家义务教育优惠政策。资金使用按现行公办学校规定管理,接受检查、审计。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有关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律规定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优化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经费投入,保证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封闭式管理要求做好食宿配套工程及设施添置、更新设施设备,按规范要求建立并运行学校后勤保障系统,积极为师生服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县科教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县科教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购置设施、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可参照实行公共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参照国家现行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县教育人事编制部门在保证全县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正常需求的情况下,可创造条件向对“规模以上”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标准和比例适当选派符合条件的公办教师。
第三十八条 办学许可后,民办学校董事会根据建设规模上报编制,科教局审核并向县编办上报。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原则上以学校自行招聘教师为主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从现任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中选聘。也可从有履职能力的离退休教师中选聘。选聘的教师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任职资格,符合教育部门审定的选聘条件。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双向流动,民办学校在县内公办学校选聘的教师必须在核定编制内,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计划安排,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选聘。学校教师的职级岗位按公办学校规定设置,在设岗方案未批复之前,选聘的教师暂占原单位职级岗位。
第四十一条 选聘教师应着眼全县教育工作大局,同一学校一次选聘不得超过3人,同一学科一次不超过1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的招聘由董事会在每个新学年开始前自主组织,招聘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选聘教师必须遵循教师个人申请报名、办学单位审察、教学赛讲、分科按需择优录用、县科教局发文的程序。外聘教师应报县科教局备案,不受编制限制。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从公办学校中选聘的教师,其人事管理权在人事、教育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按规定进行常规管理和行业管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外聘教师须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报县科教局备案。外聘教师在聘用期间参照在岗公办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师的聘用权在董事会。学校领导由学校董事会考察提名,县科教局批复任命。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管理实行不胜任淘汰制,董事会对管理层实施工作目标考核,选聘管理层对教师实行学年工作目标考核并将结果报董事会,董事会按需提供招聘或解聘的公办教师名单,报县科教局发文。解聘的公办教师一般安排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在学校成立后抽逃出资、改变用途或投入不足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条 伪造、变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超项目、超标准收费,责令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并合同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公用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招生、予以警告,报县财政局收回所拨经费,停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拒不改正的,报市教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或予以接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严重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的,或私自篡改已经核准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内容的,责令停止招生并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教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