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09〕43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丹单位:
《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公布等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不强、制定依据缺失、送审不及时、没有起草说明、无法制机构意见等等。为进一步规范文件管理程序,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丹凤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丹政以[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一)明确概念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二)科学组织制定。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程序,科学论证制定。首先要充分论证有无必要性,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其次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提出文件草案。文件草案提出后,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可召开论证会,在充分吸收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初稿。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工作
(一)做好前置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必须做好前置审查工作,首先,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制定审核意见,经领导集体研究通过。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乡镇、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乡镇、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乡镇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后发布。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议。其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前,县政府办应先转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二)规范送审程序。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起草说明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制定依据、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否则,县政府办不予批转,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审查。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县政府法制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起草说明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制定审核意见。以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后发布实施。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
从
(一)统一登记。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决定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办机要室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自行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到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通知制定机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本,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通过丹凤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丹凤政府法制》,或者以其它方式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县级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办法,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登记和编号。
(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语简称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标全称,如 “龙驹寨”(LJZ)、“棣花”(JH);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县为“D”,乡镇为“T”,部门为“B”;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全称,如 “
(三)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政府、部门文件、政府网站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政府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网络刊登规范性文件,以丹凤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刊登的为准。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公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在其公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制定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识用3号黑体标注在文件首页文头下右上角第一行顶格。如“登记号:DFDR-2009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及时上报备案。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有五个要件: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5份、电子文本1份(县政府法制办邮箱:dfzffzb@163.com)、起草说明2份、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1份等材料,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数量要求。
(二)严格备案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对乡镇和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修改或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对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其补充材料或退回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各乡镇、各部门每五年要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县政府法制办要通过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等形式,对各乡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通知制定机关纠正有关问题的落实、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三)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县政府法制办、监察等部门根据需要,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以上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各界的反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向县政府报告。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统计报送时限。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每年6月10日、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对各乡镇、各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报送;对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乡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审查、上报备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同时,要严格执行《丹凤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丹凤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等十项制度》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进丹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