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经过34年的改革开放和探索实践,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回顾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和经验,认识和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走向法治政府的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34年,是走向法治政府的34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在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重新起步,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全面推进,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加快进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在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重新起步(1978年至1993年)。1982年,党的十二大开启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道路,为法治政府建设明确了方向。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无锡市正式实行市管县新体制,江阴、无锡、宜兴三县划归无锡市管辖;1984年,无锡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权;1985年,市政府制定实施了《无锡市国营企业退休职工劳动保险统筹暂行办法》、《无锡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劳动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联合发文进行推广;1986年,无锡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26个机构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市政府办公室设立了法制科;1989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制度,市政府成立了政府法制局,主要负责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政府法制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在我市全面起步;1990至1991年江阴、锡山、宜兴、各区和市政府重要行政执法部门都相继成立了法制机构。
第二阶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全面推进(1994年至2003年)。1994年,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了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服务经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决策、管理和办事行为,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1998年,按照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市政府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召开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政府或部门的目标管理,实行严格的评议考核,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街道全面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2000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市政府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召开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2001年,全市行政机关进行了政府机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原来的55个部门调整到39个,市、县两级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分别精简了20%,按照政企分开、公平竞争、自主经营的要求,将工业、商业、物资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为行政性公司;市级行政机关削减审批事项826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38项,成立了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初步建立公开、公正、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服务体系。2002年,对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文件4万余件,废止1672件,修改473件,实现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对接。2003年,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组建了城市管理局,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三阶段: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加快进程(2004年至2012年)。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市委、市政府召开法治无锡建设大会并出台了《法治无锡建设实施意见》,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部署。2005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实施了《全面推进“阳光工程”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定》、《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出台了《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和训练、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市建立了8个行政服务中心,80%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中心办理;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更新政府网站、建立网上咨询服务和政民互动平台,向社会公布政府各部门的执法依据,实施阳光决策、阳光行政,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力推进“平安无锡”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2006年,市公安、规划、卫生、教育等28个主要行政执法施行依法行政承诺制,作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诚信执法”的八条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市级46个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5007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和时限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市委、市政府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2007年,全面推进“两集中”、“三到位”,在部门不增加编制,不增设内设机构,不新增中层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各部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证部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服务“窗口”负责人配备到位;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规范执法示范点”创建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08年,实施广电、报业宣传与经营分离改革,组建广电、报业发展公司;实施公园(景区)“管办分离”改革,组建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推进体育运动场馆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企业化运作或经营权转让;全面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管养分开”,调整下放城区照明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卫设施管理权,建立市、区分级管理、巡查、养护制度。2009年,健全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制度,组建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定实施了《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全市83个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制定施行了《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10年,健全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对政府40个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重新核定,市政府新组建了“公共建设管理中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开社区扁平化管理改革;市政府6个部门将70余项事项签约转移给12个市属行业协会和学会;全市取消和停止10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型基金,规范调整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1年,制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确立率先建设法治政府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出台《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办法》,制定了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对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了细化;完善社区扁平化管理,实现“进一家门、办百样事”的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协税护税、家政服务等20个大类100多项服务;市政府开通了12345公共服务热线,认真处理市民的每一个来电、每一件诉求。2012年,推进简政放权,向市(县)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62项,下放行政处罚事项316项,取消行政征收事项22项,调整、取消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55项;对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无锡市行政程序规定》,从行政程序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有序推进、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走向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34年,是走向法治政府取得历史性进步的34年。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了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
(一)政府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素养逐步提升。全市普遍建立和落实政府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和公务员法律学习考核评价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坚持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大力宣扬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的先进典型。1985年以来,全市共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150余场次,培训副科级以上干部13.8万余人次;组织依法行政专题培训2.2万余次,全市3.5万余名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都接受了4次以上集中培训;举办行政法、专业法知识咨询活动,发放行政法律手册资料3070万余份;大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撰写了一大批引领实践发展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学习培训、典型示范、工作研究,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以人为本、法律至上、依法履职尽责的意识明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提升。通过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参与、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形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全市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步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建立医院管理中心、学校管理中心、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公共建设管理中心等,基本实现管办分离,提高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实施《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和各类学会的社会化改革,实行人员、场所、经费与政府部门三脱钩,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治能力,将政府行使的70多项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推进了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市(县)区、镇(街道)三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开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建设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迈出了坚实步伐。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形成。市政府修订了《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了《无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行政效能监督办法》等,对行政决策的原则、内容、程序及重大决策的公布实施和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行政决策的民主参与协商、专家咨询、社会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政府的决策行为。市政府建立了法律顾问团,并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市规划、园林发展等方面专门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为咨询顾问,在进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尤其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时,组织学者、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和综合效益评估,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对涉及面广、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保证政府决策顺应民意、合乎民心。政府常务会议、全体成员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新闻记者参加报道,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
(四)无锡特色的制度规范逐步建立。1986年至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74件,其中废止11件,现行有效63件;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152件,其中废止63件,现行有效89件,基本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相配套、具有无锡特色的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残疾人保护条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市政府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区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构建了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蠡湖景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水环境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排水管理条例》,市政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蓝藻打捞管理办法》等,构建了以水环境保护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城乡规划条例》、《土地登记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房屋登记条例》、《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政府出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构建了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重点的城乡管理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蔬菜基地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市政府制定《殡葬管理办法》、《献血管理办法》、《燃气管理办法》、《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构建了以促进民生改善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消防条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粮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市政府出台《硕放机场净空保护办法》、《重大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构建了以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为重点的公共安全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出台《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办法》、《无锡市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等,构建了以维护公平竞争为重点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宜兴紫砂保护条例》、《档案管理条例》,市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历史街区保护办法》、《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等,构建了以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的文化建设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构建了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规范。
(五)实现向公开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逐步转变。1994年,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来,行政执法基本实现了“六个转变”:向公开执法转变。全市行政机关实施阳光政务以来,市和市(县)区各部门向社会公布了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实现市、市(县)区两级2.2万余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全覆盖,累计运行数据已达到1150万件。2012年,市级37个部门的376个行政许可事项已具备网上预审功能。向严格执法转变。1994年以来,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始终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危害安全生产、乱占耕地、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56余万人次,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2.5万余次,查处违法案件174余万件,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向规范执法转变。1998年以来,抓住界定执法职责、强化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规范执法示范点” 创建活动,把规范执法落实到每个执法部门、执法窗口;通过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评查标准、规范和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向综合执法转变。从2003年开始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市、市(县)区和街道(镇)三级全覆盖;宜兴、江阴、锡山完成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市商务局被国家列为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单位;惠山区农林执法通过省级农村综合执法评定,江阴市农林综合执法的经验做法被国务院法制办总结推广;全市文化市场、旅游、园林景区综合执法成效明显。向科技执法转变。在建立粮油质量检测、农产品质量检测、食品卫生监督三大技术平台的基础上,着手构建农业物联网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让家禽家畜、瓜果蔬菜等食品都有自己的电子履历,可进行质量追溯,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向民本执法转变。2011年,完善社区扁平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进一家门、办百样事”的服务功能,使社区成为政府了解民情的窗口、办理民事的载体、解决民忧的平台、联系民众的纽带;在全市开通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推动政府公共热线服务和行政服务相互融合发展,自开通以来,政府公共热线已答复处置各类咨询诉求46.4万次,期限内办结率达99.4%;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了“网上评议”专栏,开展“网络短信评议”,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评议,群众综合满意率持续达到99.8%。
(六)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执法责任监督;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地各部门都建立了行政执法投诉中心,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2003年以来,各级共受理行政执法投诉8.5万件,实施执法责任追究3500余人次。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1993年至2012年,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备案文件6120件,准予备案4939件,经修改后准予备案190件,停止执行27件。2011年以来,对8件市(县)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点评,及时纠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以来,对13件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七)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化解。1994年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309件,经审理维持3178件,撤销或确认违法195件,经调解撤回终止或作其他处理936件,大量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行政复议的救济、监督双重功能得到较好发挥;2010年实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行政负责人应出庭339件,实际出庭246件,出庭率72.2%,经行政负责人出庭协调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208件;1998年,市政府制定实施了《无锡市人民调解办法》,健全调解组织,规范纠纷管辖、纠纷受理和调解的程序,全市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36万余件;2012年,市政府制定实施了《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全市行政机关调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1万多起,信访部门排查出突出信访问题1324件,通过调解化解955件,化解率达72.1%。
(八)政府法制机构逐步加强。1991年来,全市先后选调多批政治素质好、法律专业能力强的年轻干部不断充实到市和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加强班子建设。2010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府90%的工作部门建立了法制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案件审核把关,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工作。江阴市、宜兴市政府法制办人员编制达到13人以上,大部分的区政府法制办人员达到3人以上。各市(县)、区都建立了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或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利用社会资源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当好政府和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三、走向法治政府的运行机制
改革开放34年,是建设法治政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的34年。经过实践探索,全市已经从六个方面初步形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运行机制: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监督机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城市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人大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政协和各类群众组织参政议政的基本议题。从1994年开始各级政府都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依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了一把手行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抓,落实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规范机制。1994年以来,我市共制定出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3件,使法治政府建设逐步走上依法运作的轨道。市委作出了全面推进法治无锡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决定和意见,出台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了《无锡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无锡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推进和规范了地方立法工作;出台了《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无锡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无锡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推进和规范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是坚持“阳光行政”,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民主参与机制。广泛有序的民主参与,既是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社会基础和动力源泉。我市主要从建立民主参与的具体制度入手,创新民主参与的有效方式,建立民主参与信息平台,形成民主参与工作机制,保证了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民主参与。在政府立法方面,建立完善了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听证制度等,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地方立法;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违法案件媒体曝光制度、重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和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制度等,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
四是坚持抓落实,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工作,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组织依法行政工作研讨,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观念更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树立典型,激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是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考评,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量化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方式,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考核评价,纳入党委、人大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领导和监督的范围,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实施领导和考核的基本途径,作为群众评议行政机关,监督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方式,不断推进和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六是坚持整体推进,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协作机制。主要通过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开拓工作思路,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抓好政府网站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信息资源共享;抓好重大工作的跟踪指导,提高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典型的培养、宣传,树立依法行政工作品牌、形象;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干部的培训、使用,提高政府法制干部的学历层次,形成人才优势;加强行政法学会建设,整合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智力资源等措施,加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形成全市一盘棋,使法治政府建设保持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良好势头。
四、走向法治政府的经验启示
走向法治政府的过程,是对法治政府内在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律的不断探索把握过程。这些认识和把握,为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启示。
第一,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宪政基石和本质要求,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只有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法律的制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才能使人民的共同意愿成为良法;只有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法律的实施,自觉守法,才能使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良法落到实处,达到善治。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自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自觉把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治权,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必须自觉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必须自觉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做到法治政府建设为了人民,法治政府建设依靠人民,法治政府建设造福人民。
第二,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法治政府的根本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把实现科学发展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全局。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政府决策之中,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牢牢把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牢牢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牢牢把握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的基本规律,着力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用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制度建设之中,着力完善鼓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制度保障、政策体系、鼓励机制、市场环境;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用制度保障科学发展。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行政执法之中,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用规范执法推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坚持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是法治政府的根本价值追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要认真履行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要认真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垄断经营,推进公平准入,平等保护物权,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加快完善保障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使全体市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取得持续不断的进展。
第四,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强大动力。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坚持诚实守信。诚信是法治政府的生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具体事项,落实到政府每个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切实做到诚信行政,取信于民。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该政府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政府管的一定要退出,防止因政府在职能上的越位、错位、缺位而失信于民;要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纠错机制,防止因政府决策失误而失信于民;要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切实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建立立法评估、定期清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依“良法”行政,防止因“笨法”误民、“劣法” 伤民、“恶法”害民而失信于民;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解决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防止因行政执法不公、不明、不严而失信于民;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整合监督的力量,拓宽监督的渠道,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实效,防止因监督不力而失信于民;要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素质,提升形象,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防止公务人员在人品人格上失信于民。
第六,坚持守法自律。法治政府是守法自律的政府。守法的关键,是心中有法。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自觉依法约权,不以权压法;自觉依法律情,不以情枉法;自觉依法履职,不搞权钱交易,不以身试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为老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创业环境,为本地区营造一个良好发展环境。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的专门监督,认真履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决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