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的有关情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温岭市行政复议局积极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报告制度。主要做法:
一、立足实际,明确范围。报告范围: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收到司法建议书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明确期限,完善内容。每年6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11月份至当年5月份的案件,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当年6月份至10月份的案件为报告期限。报告内容为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败诉案件执行整改落实情况、败诉案件原因分析、司法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将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各部门、各镇(街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避免报告不及时或漏报造成行政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