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行政执法 > 正文
行政复议法制讲座
时间:2009-12-23 00:00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重点问题

v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性质

v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v 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v 4.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v行政复议的含义和性质

v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v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v行政复议的作用

行政复议的含义和性质

v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活动。

v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监督行为,是国家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v(一)合法原则

v(二)公正原则

v(三)公开原则

v(四)及时原则

v(五)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v(一)一级复议制度

v指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次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v(二)书面审理制度

v指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须召集申请人和申请人组成复议庭进行审查,而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后即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v(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

v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证明,否则,其行为将处于被撤销或变更的不利地位。

行政复议的作用

v  解决行政争议

v  行政主体内部自我纠正错误

v  相对人的权益救济

第二节  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

v  行政复议机关

v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机关

v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v(一)申请人

v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v(二)被申请人

v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v(三)第三人

v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v  行政复议的范围

v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范围

v(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v第一,行政处罚行为

v第二,行政强制措施

v第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

v第四,行政确权行为

v第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v第六,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v第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v第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v第九,行政不作为

v第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v(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v第一,内部行政行为

v第二,居间裁决行为

行政复议的管辖

v(一)一般管辖

v第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v第二,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v第三,上级人民政府管辖

v第四,原行政主体管辖

v(二)特殊管辖

v第一,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管辖

v第二,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v第三,主管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管辖

v第四,共同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v第五,承继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v(三)转送管辖

v(四)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v   申请

v   受理

v   审理

v   决定

申请

v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为。

v(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v(二)复议申请的期限

v(三)申请复议的方式

受理

v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v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v第一,决定不予受理。

v第二,告知或转送。

v第三,直接受理。

审理

v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

v(一)审理前的准备

v(二)审理的方法

v(三)审理的依据

v(四)审理步骤

决定

v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v(一)决定的种类

v(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v(三)作出复议决定的期

v(四)决定的效力

法律应用

v 1.一级复议是指一个行政争议只能经过一次复议,而不是指每个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必须经过一次复议;是指经过一次复议程序,而并非指一个复议决定。

v2.行政复议的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不是审查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否受处罚。

v3.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应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定,而不应按特别法或本部门的复议法实施办法来认定。特别法中所规定的对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并不意味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v4.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不应写成一种书信或一般的公文;所在内容应是一种法律结论,应确定、明确,而不应如果查证属实就如何、如果不能查证属实就如何等表述。

复习与思考

v1.简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v2.试述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原则。

v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如何?

v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