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权利、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起草经过
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全国立法会议上,列入立法规划,92年至96年以法律形式起草。
功能色彩:处罚法相当于行政处罚中的制动系统,约束很多。
处罚法体现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利。表现在对行政机关设定了3项权力,行政机关60项义务,其中有37个应当,10个必须,13个不得。对相对人确定了14项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6项义务。)
宏观定位:1、是调整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基本法是和特别法相比较的一个概念,(而基本法律是法律位阶中的一个概念,其效力只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单行法律)。特别优于一般原则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情况下特别都优于一般,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只能适用上位法。法律规定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条款的,单行法律规定有特别条款的,依单行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只能适用基本法,单行法律规定无效。
2、是一部程序法。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五个要件通俗地说可表述为:
我合格 你适格 你有毛病 查清了 我制裁你
1 —— 2 —— 3 —— 4 —— 5
行政主体——相对人—违反行政——查清事实后—处罚
管理秩序
(一) 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1、特定的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二) 被处罚人的特定性
1、自然人的责任年龄是14周岁。否则不具备被处罚的资格。不论是财产罚或是自由罚,适格的起点是14周岁,即具有责任行为能力。公民的资格是18周岁。
2、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即精神上是正常的,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有正常预测、控制和辨认的能力。
(三) 被处罚人行为的违法性
1、性质:违反行政法。具体说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即行政管理的义务。
2、程度:即尚未触犯刑律。
非罪 ———— 罪
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一个行为模式,情节的轻重决定罪与非罪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7、22、28、38(4)条规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
(三)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
(四)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确定性
是查清了违法事实。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强制措施不要求证据确凿,只要有违法端倪、间接证据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它往往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处罚要求证据确凿。处罚所面对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凿,才可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大要件:
1、特定性:即特定事实、证据。
2、适法性: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程序性:符合程序的规范、条款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4、界限性:要符合法定权限范围,不超越职权。
5、公益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行为要符合上述5个特性,才是合法的,才能被维持,不被法院撤销。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如此。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被撤销。
(五)处罚目的的惩戒性
违法之后要付出成本,矫正违法的成本和代价就是惩戒,就是违法者要牺牲一部分权益、成本作为违法的代价。
刑罚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刑罚有三种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政处罚和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作出的主体:处罚是对外的相对人;处分是对内的公务员,是纪律惩戒。
2、适用范围: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秩序;处分是内部违反行政纪律。
3、针对对象:处罚是外部的相对人;处分是公务员的违纪。
4、承担责任的形式:处罚是罚款、吊照等,对内是停薪、记过。
(二)与刑罚的区别
1、作出的行为不同:处罚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司法行为;
2、针对性对象不同: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对罪犯是惩罚犯罪。
3、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罚款、吊照等;刑罚是三种附加刑和五种主刑。
(三)与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执行的便利、防止损害、防止扩大损害等目的,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置。
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是剥夺人身自由。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实体结论;强制措施是临时的、可解除的措施。
2、要求证据掌握程度:行政处罚是具有充分确凿性;强制措施具有初步性特点。
3针对的权利:行政处罚是剥夺权利;强制措施是限制权利。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适用的前提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针对相对人违法的惩戒,是课以义务;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2、实现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课以新的给付义务;强制执行是实现义务。
3、措施不同: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划拨、提取、拍卖变卖、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强制拘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法定。
(一) 设定涉及处罚的行为、幅度法定。
设定:创设定权、规定权、落实权;
当事人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才受处罚。法律没有设定不作为义务,这就是我的权利。
(二)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
(三)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遵守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一)公正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叫相适应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是最终的目的。处罚是贯彻教育的思想。
四、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更注重于被处罚人的权利。相对人有14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申诉权是相对人权利。
五、权力制约原则
内部到外部、内部之间、外部到内部的制约。权力必然要走膨胀、扩张的道路,需要制约、限制。
(一) 三个分离制度:
1、 调查人员与决定人员的分离。
2、 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 听证的主持人与调查人员的分开。
(二) 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
(三) 政府的监督: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了对处罚权制约。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申诫罚(又称声誉罚)----有警告、通告批评两种。
(二)财产罚----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主要有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3、暂扣或吊销执照 。
(四)人身罚----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
(一)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声誉罚,是指是指行政主体对已构成违法的相对人提出某种告诫和谴责以示制裁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有警告和通告批评两种:
1.警告
警告是最轻微的,对违法当事人影响最小的处罚形式。只是具有纯粹的精神制裁作用,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并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
2.通报批评
行政主体以通报批评的方式,通过报刊或政府公报等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造成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的损害,会对违法相对人造成事实上相当严重的影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它主要适用于有经济收入或有固定资产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或者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财产罚有多种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罚款和没收。
1.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或被委托组织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罚款数额的主要设定方式包括:①规定罚款的上限和下限;②只规定罚款的上限而不规定罚款的下限;③规定罚款的固定数额;④规定罚款数额以某一特定数额或基数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倍数范围计算罚款数额;⑤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予以罚款,但不规定具体数额。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拥有决定是否罚款的决定裁量权,以及选择如何确定罚款幅度的选择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有必要制定罚款数额细则,以作为裁量基准来实现对罚款裁量权的自我拘束。
2.没收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所获得的利益。
没收非法财物则是指行政机关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以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或违禁品等。非法财物中有的具有使用价值,可以继续流通;有的应依法销毁,禁止存在的,如淫秽光盘;有的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黄金。例如《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能力罚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违法者行为能力的处罚,不同于财产罚的是,它并不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通过限制其行为能力,间接影响财产权;第二,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者科处不作为义务的处罚,禁止相对人继续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是附条件的行政处罚,只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权,但并未剥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一般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的要求;第四,一般性的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第五,责令停产停业一般以限期改正为前提,以“逾期不改正”为条件。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暂时扣留或者撤销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四)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系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我国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
1.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款的规定,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拘留的时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应受劳动教养处罚的违法行为和程序。实施劳动教养处罚的主体是大中城市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学说,以及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都将劳动教养界定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学理上种类:如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诫罚等四种。
法律————拘留——————人身罚
行政法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罚(3种)
地方性法规——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
没收————财产罚(2种)
规章————罚款————财产罚
规章————警告(通报)————申诫罚(1种)
法的单位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目。
节以上的四项是有标题的,条没有标题,条下没有序号的是款,款下有序号的是项,项下是目。第一款是原则,第二款往往是第一款的例外。
第四章 行政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利,法定授权和行政委托应是临时措施,但是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作到这一点。事业单位履行了很多处罚的职能。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条件: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三、 行政委托
(一)概念:行政委托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享有行政处罚权力从而成为行政处罚行为实施者的组织。受托组织是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所以说受托主体是隐在。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经某个单位批准的,在技术监督局领取代码。受托组织必须是事业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能是企业。
2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是实体。
3具备法定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条件。
(三)委托的规则:
1、依法委托,起码的要求是法不禁止;
2、书面委托。其委托书应是单向的行政委托书,而不是双向的行政合同;
3、在权限上应小于至多是等于行政机关的权限;
4、委托机关对受托组织经常负有检查监督职责;
5、委托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面终止收回委托;
6、承受受托组织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诉讼的被告、赔偿的责任人。
(四)受托组织的行为规则
1、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受托行为。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3、不得转委托。
(五)受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托组织是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但不是责任主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法第7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主体间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时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规定了三条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乡级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及其部门,原则上不管辖行政处罚案件)
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
2、指定管辖原则: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一)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通常不考虑主观要件,只以结果论。
1、应受处罚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义务的行为。
2、应受处罚行为是由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公民要达到委托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
3、上述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行为。一是违法,二是适格。
(二)决定处罚的情节:
1、从轻、减轻的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如在14-18岁范围内可以从轻。
2、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妨碍或逃避、抗拒公务人员;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法的;其他。
3、免除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三)与刑罚的合并适用规则(28条),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
(四)消除危险性规则——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应纠正、改正违法。恢复到违法行为前的状态,不是处罚,是处罚的辅助手段,具体如何改正要视违法行为的状态而定。
(五)一事不再罚的规则(24条)
首先是为了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其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是指:同一事实、同一依据。
(四) 时效原则(29条)
两年: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查清事实、说明理由不能叫共同程序,是工作要求。
行政处罚主要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程序。
一、简易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对于相对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
(一)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法律依据明确;
3、仅适用于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 特点:1、时间相对较短。2、可一人执法。
(三)处罚程序内容
1、始于表明公务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包括工作证、检查证、委托书、介绍信等,表明此次执行公务的身份。
2、认定事实:由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如车、人等,需当事人的签字认定。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不能成为证据。
3、说明理由或告知于听取意见:是指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4、制作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6、备案:回去后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执行
1、原则:由当事人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例外:以下两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不服的申诉途径:一是可以申请复议;二是可以提起诉讼。但两者均不停止执行。公务优先原则。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原则: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全面履行。无条件地全面、实际履行。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和强制执行
1、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分开;
2、履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3、当场收缴的罚款有:
(1)2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判断;
(3)当事人事后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