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了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的法律规范。其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产品基本供应,解决温饱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产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问题,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农产品。但从长远来看,安全性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会上升为主要矛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仅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而且明确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也有些是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不但要保证老百姓吃得饱,还要保证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农产品生产不同于工业产品生产。有其特殊性:一是农产品品种繁多。既有直接食用的鲜活农产品,也有用作食品原料的农产品,还有用作非食用工业原料的农产品,具有生物多样性,鲜活、易腐、难储藏,产品规格不易统一的特点。二是农产品生产环节多、周期长。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种植养殖、收割屠宰、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环节多,生长周期最短也在30天以上,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三是影响安全的因素复杂。影响安全的因素涉及到产地、生产过程和采收储运等诸多环节,危害因素多,控制技术复杂,污染评价的手段有限。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需要有别于工业品的特殊监管方式。特别是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一家一户单独面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生产者的适当权益,必须适应我国农业的特点。在遵循全程控制的基础上必须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
(三)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质量安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是导致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因此,一方面,健全、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与消费环节的重要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要求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基本措施,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另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生产经营记录、包装标识、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基本要求。通过风险评估,对农产品中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生物因素等对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长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标准的重要依据,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够更好地挖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增强我国农业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农产品出口。
(四)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客观要求。“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国务院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职责,是确定各级政府三定方案和机构改革改革的重要方向。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将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同时,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针对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分别对农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确立了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确立了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为其成员开展技术服务的水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立法原则(六项)
1、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主要填补《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具体内容上监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注意与现有食品卫生等法律相衔接。
2、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在遵循全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农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3、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大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则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4、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在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体监管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我国现行体制,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5、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借鉴国际惯例,设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强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6、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的服务、自律和监督作用。
(二)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1、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
3、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10条):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条):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条):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10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条):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2条)
(二)涉及的主体(11类)
1. 各级人民政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业、工商)
5.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公众
6.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7.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8. 农产品批发市场
9. 农产品销售企业(含配送中心、超市)
10.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三)本法的主要特点
1、三个关键
1) 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农田到市场”整个链条的监督地位,而不是就生产管生产。
2) 法律坚持了责任与权力、责任与手段的一致性,避免有责无权、无手段的尴尬局面。
3) 法律厘清了政府的责任、定位和角色,明确了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2、八项制度
1) 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3) 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4)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
5)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
7)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六个禁止
1)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3)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肥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6)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
4、八个不得
1)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2)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3)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4) 监督抽查监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5)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6) 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7)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8)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四)各级政府职责(6条)
1.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经费(法第4条)
2.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法第5条)
3.加强知识宣传,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管理(第10条)
4.批准禁止生产的区域(法第15条)
5.加强基地建设并改善条件(法第16条)
6.事故报告与处理(法第40条)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8条)
1、农业部设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认定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禁止生产区、包装标识、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生产记录、自检、批发市场、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
2、农业部、各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
3、省、市、县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4.县级以上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查封扣押、因检测结果错误依法赔偿
5.乡以上加强知识宣传、加强质量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6. 各级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标准
7.各级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权,要行政处分
8.各级各类人员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批发市场的责任
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四、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揭开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新篇章。它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这就要求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由注重行政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加强产地建设和投入品监管。控制农产品源头污染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农产品产地建设,强化环境保护,改进基础设施,规范投入品使用,防止产地污染。特别是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要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组织农业投入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抽查,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二)依法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实行农业标准化全程控制,是提高农业产品质量的关键。首先要抓标准制修订。加快完善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以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其次要抓标准实施。加强农技推广人员标准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再次要抓标准监督。依法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三)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行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质检体系和机构建设。改进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延伸检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健全信息发布制度,防范质量安全风险。针对我国农户生产经营分散的特点,探索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和方式。
(四)依法加强优质农产品营销促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入市销售。同时,努力促进产销衔接,强化营销促销服务,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管理,不断扩大标志农产品的覆盖面。在大力推进农产品认证,继续培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品牌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业名牌产品,加强诚信体系,提高我国农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