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因销售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巧心脆雪泥,被余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2000元罚款和没收不合格食品……”打开“余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点击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栏目,一件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案情、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结果等清晰可见。
据悉,今年5月底,余姚市发布《《余姚市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余政办发〔2014〕53号),文件规定该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均应按要求开展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对其实施管理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网上公开工作。41家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单位,在网上“晒”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这就表明此后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2年,2年后可由公开主体在公开网站上给予撤稿处理。
据了解,所有行政处罚结果都将以电子文本形式在余姚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市阳光工程网和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这种做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方便查阅,二是便于检查监督。
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时,电子文本的标题是按照“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进行表述的,如“对张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按照标题来搜索可以快速精确定位到所需要查阅的电子文本。
2014年上半年,除公安机关外,余姚市共办结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700件。目前通过补录,已主动公开627件。同时,余姚市整合了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金融等单位的信息信用数据,建设并启动了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登入“信用余姚”,输入某个企业的名称,有关这家企业的开业登记、法定代表人、国税登记、行业特许、处罚信息等涉及工商、国地税、公安等多个部门的全部信息便一一展现在电脑屏幕上。通过信息的共享应用,该平台已经在支持企业登记、税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公安防控中协同应用。
余姚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坦言:“推这项工作,我们压力很大。开展处罚决定结果公开以来,从部门不主动公开报备的案件看,我们将处罚决定书调取后发现,均存在自由裁量规范问题,未严格按照各系统自由裁量规则执行。目前还未收到社会公众的监督电话。大企业或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对被处罚决定的信息公开有一定反映,担心影响企业信誉,有几件通过关系打招呼的,但都因理由不充分、不符合规定,被我们挡回,必须公开。”
据了解,不宜公开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处罚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公开主体认为公开后可能造成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除此之外,都要进行全面公开。
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一方面可以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较好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发挥行政处罚的引导、评价、教育功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宁波市法制办报送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