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申请与受理情况
2011年,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32件,与去年相比增加28件,增幅为2.54%。其中,受理的964件,占85.16%;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的168件,占14.84%。(见表1)
表1 2011年度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情况
来件处理 |
件数 |
占申请总数比例 |
受理 |
964 |
85.16% |
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
168 |
14.84% |
(二)被申请人情况
从被申请人的构成看,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77件,占6.8%;县级政府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500件,占44.17%;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127件,占11.22%;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324件,占28.62%;市(地)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43件,占3.8%;省级政府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5件,占1.32%;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20件,占1.77%;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的26件,占2.3%。可见,基层行政机关(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达到90.81%。(见表2)
表2 2011年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 |
件数 |
占申请 总数比例 |
被申请人 |
件数 |
占申请 总数比例 |
乡镇政府 |
77 |
6.8% |
市(地)级政府 |
43 |
3.8% |
县级政府部门 |
500 |
44.17% |
省级政府部门 |
15 |
1.32% |
县级政府 |
127 |
11.22% |
省政府 |
20 |
1.77% |
市(地)级 政府部门 |
324 |
28.62% |
其他机关或者 组织 |
26 |
2.3% |
(三)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情况
从申请复议事项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466件,占41.17%;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99件,占8.75%;对行政征收不服的30件,占2.65%;对行政许可不服的56件,占4.95%;对行政确权不服的113件,占9.98%;对行政确认不服的112件,占9.89%;对信息公开不服的16件,占1.41%;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26件,占2.3%;对其他事项不服的214件,占18.9%。行政处罚仍然是引发行政复议案件最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表3)
表3 2011年度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情况
事项 |
件数 |
占申请 总数比例 |
事项 |
件数 |
占申请 总数比例 |
行政处罚 |
466 |
41.17% |
行政确认 |
112 |
9.89% |
行政强制措施 |
99 |
8.75% |
信息公开 |
16 |
1.41% |
行政征收 |
30 |
2.65% |
行政不作为 |
26 |
2.3% |
行政许可 |
56 |
4.95% |
其他事项 |
214 |
18.9% |
行政确权 |
113 |
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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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审理情况
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1042件(包括2011年受理964件和2010年结转78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已审结的938件,占90.02%;未审结的129件,占9.98%。
已审结案件中,驳回的97件,占10.34%;维持的521件,占55.54%;确认违法的16件,占1.71%;撤销的74件,占7.89%;变更的16件,占1.7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9件,占0.96%;调解的32件,占3.41%;终止的157件,占16.73%;作其他处理的16件,占1.71%。与去年相比,维持率下降1.77个百分点,调解率上升1.35个百分点。(见表4)
表4 2011年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
审理结果 |
件数 |
占结案 总数比例 |
审理结果 |
件数 |
占结案 总数比例 |
驳回 |
97 |
10.34% |
责令履行 |
9 |
0.96% |
维持 |
521 |
55.54% |
调解 |
32 |
3.41% |
确认违法 |
16 |
1.71% |
终止 |
157 |
16.73% |
撤销 |
74 |
7.89% |
其他 |
16 |
1.71% |
变更 |
16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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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被告情况
2011年,我省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646件。
从被告的构成看,乡镇政府为被告的19件,占2.94%;县级政府的部门为被告的156件,占24.15%;县级政府为被告的128件,占19.82%;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为被告的246件,占38.08%;市(地)级政府为被告的61件,占9.44%;省级政府的部门为被告的36件,占5.57%。基层行政机关(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达到84.99%。(见表5)
表5 2011年度行政应诉案件被告情况
被告 |
件数 |
占案件 总数比例 |
被告 |
件数 |
占案件 总数比例 |
乡镇政府 |
19 |
2.94% |
市(地)级政府 |
61 |
9.44% |
县级政府部门 |
156 |
24.15% |
省级政府部门 |
36 |
5.57% |
县级政府 |
128 |
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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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 政府部门 |
246 |
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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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结案情况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691件(包括2011年发生646件和2010年结转45件)行政案件中,一审结案的518件,占74.96%;未审结的173件,占25.04%。
一审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54件,占29.73%;判决撤销的63件,占12.16%;判决变更的4件,占0.77%;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6件,占1.16%;确认合法或有效的2件,占0.39%;确认违法或无效的5件,占0.97%;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34件,占6.56%;裁定驳回起诉的60件,占11.58%;撤诉的172件,占33.2%;移送的5件,占0.97%;终结的3件,占0.58%;裁定作其他处理的7件,占1.35%;行政赔偿调解的3件,占0.58%。(见表6)
表6 2011年度行政应诉案件一审结案情况
审理结果 |
件数 |
占结案 总数比例 |
审理结果 |
件数 |
占结案 总数比例 |
||
判 决 |
维持 |
154 |
29.73% |
裁 定 |
驳回起诉 |
60 |
11.58% |
撤销 |
63 |
12.16% |
撤诉 |
172 |
33.2% |
||
变更 |
4 |
0.77% |
移送 |
5 |
0.97% |
||
履行法定职责 |
6 |
1.16% |
终结 |
3 |
0.58% |
||
确认合法或有效 |
2 |
0.39% |
其他 |
7 |
1.35% |
||
确认违法或无效 |
5 |
0.97% |
行政赔偿调解 |
3 |
0.58% |
||
驳回诉讼请求 |
34 |
6.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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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2011年,我省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虽然比2010年增长28件,但与往年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分析原因:一是由于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不够深入,部分群众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行政复议也是一种救济途径,往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选择信访解决争议;二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所提升,执法方式也越来越让行政相对人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行政争议;三是基层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较为薄弱,一些政府部门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问题,部分市县政府的复议机构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这都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二)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领域相对集中。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城建、土地领域仍是当前行政复议的多发领域。由于这类案件牵涉利益巨大,矛盾突出,加之北京等外地律师的介入,拆迁户容易结成同盟,连续不断地提起群体复议。同时,同一个或同一批申请人因对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从而对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均提起复议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妥善化解这类行政争议,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也是案件发生的重点领域。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说明群众对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征收以及社会保障权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关注度不断提高。
(三)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略有下降。2011年,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由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被复议机关纠错的案件有115件,其中撤销74件、变更16件、确认违法16件、责令履行9件,直接纠错率为12.26%,同比下降0.41个百分点。在纠错案件中,公安类33件,土地类31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20件,占总数的73.04%。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全面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行政应诉案件维持率明显上升。从一审结案情况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的行政案件有154件,占结案总数的 29.73%,比2010年增长9.19个百分点。一方面,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力度,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注重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通报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点评疑难案件、剖析行政执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等,赢得了审判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四、2012年工作设想
(一)加大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由于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大量的行政争议还游离于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之外。2012年,我省将继续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不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引导当事人通过这一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的告知义务。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和落实与信访、监察部门的联系机制,在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办案质量是判断行政复议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审理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首先,要树立复议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绝不姑息迁就。其次,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与当事人见面制度、实地调查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再次,要着力推行和解、调解结案。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积极采取“案前和解、案中调解、调审结合”措施,灵活高效地化解行政争议。
(三)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必经之路。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背景下,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牢牢把握体制相对集中这一基本方向,理顺机制,加强协调,积极赢得其他部门、审判机关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2011年,在各地市申报的基础上,我省决定在咸阳、渭南、延安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2012年,各试点单位要围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及时总结经验、通报情况,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配套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近年来,虽然我省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均超过七成,但行政应诉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改进和加强。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与行政应诉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现阶段,重点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行政应诉人员培训,提升行政应诉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保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优势和作用;四是转变观念,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是对群众利益的一种重视。推行这一制度,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