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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风涛: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2011年行政复议年yy
时间:2012-01-05 16:16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同志们:
  这次会议既是一次重要的年度工作部署会,也是一次振奋精神的表彰会。首先,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和宋大涵主任,对受到表彰的行政复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衷心祝贺!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总结2011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分析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确定明年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下面,我围绕这次会议的主题讲三点意见。
  一、履行职责,扎实工作,2011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1年,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主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
  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一年来,很多地方和部门按照全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座谈会的精神,认真筹划,周密准备,扎实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方案相继出台。比如,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的精神,制定了《广东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方案》,拟于近期报请省政府审批后下发。贵州省经分管副省长同意,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名义下发了《开展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了6大项、24小项的要求。四川省政府法制办继2010年11月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之后,2011年着重对贯彻落实方案作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委托有关高校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复议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安徽、四川等省的一些市、县政府也相继对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作了总体安排和部署。
  二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有了新举措。一些地方在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方面做了不少探索,使行政复议受理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比如,浙江省在台州市10个乡镇(街道)开展行政复议受理点试点的基础上,又在温州市5个乡镇(街道)建立了行政复议受理点,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宣传、咨询指导和申请材料的转送工作。广东省中山市在全市20个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每年拨付经费50万元,为受理点聘用了20名工作人员。云南省也在部分地方开展了镇街行政复议受理点的试点。与此同时,湖北、天津、云南等省制定专门文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制作执法文书时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江西、广东、山东、浙江、湖南等省普遍建立了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联系协作和案件转送机制,有的还在信访部门开设行政复议接待窗口,为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司法部将有关司法鉴定的投诉处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为解决这类行政争议提供了依法化解的途径。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所加强。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适应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不断加重的需要,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充实了行政复议人员。比如,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将原有的行政复议应诉处分设为省直行政复议应诉处和地区行政复议应诉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增加到12人;济南市政府法制办也增设1个行政复议处,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8人。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增设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处,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3人。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1人。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新设了行政复议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2人。截至目前,13个省级政府法制办设有2个以上的行政复议处,其中北京、重庆、吉林3个省(市)分别设有3个行政复议处。国务院部门政策法规司设有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达到17个。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与力量配备不相适应的矛盾。
  四是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力度明显加大。不少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过程中,注重多种方式结合,多个部门联动,多种措施配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纪委、省依法治省办等单位,在深圳等7个市、县(区)联合开展了将行政复议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的试点活动。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协作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移交监察机关处理的具体程序。河南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作了专项检查。河北、安徽、江西、贵州等省先后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湖北省召开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行政复议工作示范单位进行了命名和授牌。公安部法制局就具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公安网设立“复议诉讼”专栏,解答基层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提出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五是行政复议工作保障逐步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2011年在解决行政复议场所、装备不足等老大难问题方面,办了不少实事。比如,四川省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普遍落实了“三室”(即行政复议接待室、案件审理室、案卷档案室),并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行政复议人员统一着装,不少市县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复议专项经费。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决定配备一辆“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用车”。宁波市在建的政府行政中心大楼,为行政复议规划了2000多平方米的工作场所。辽宁省一半以上的设区的市级政府设立了行政复议听证厅,配备了专门的听证设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行政复议机构增加了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为行政复议接待解决了专门用房。新闻出版总署也落实了60多平方米的行政复议庭。
  (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办案质量明显提升。
  面对当前各种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态势,衡量行政复议是否真正发挥作用,既要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又要看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是否具备一定的质量。根据各地方、各部门提供的2011年前10个月的数据,多数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稳中有升,特别是省级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上升势头明显。据统计,19个省级政府的收案数量比2010年同期都有所增加,其中12个省级政府的增幅超过10%,增长最快的宁夏、福建、湖北、江苏,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260%、80%、50%、42%。一些国务院部门2011年收到的案件也快速增加,如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都比2010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
  针对行政复议案件上升的情况,不少地方和部门在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集中围绕如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依法稳妥化解行政争议,动脑筋、想办法。
  一是更加注重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确保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比如,辽宁省政府本级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95%都经过了听证。内蒙古自治区凡是办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案件,一律要到实地调查取证,仅上半年的调查取证行程就达到1万多公里。河北、吉林、福建、海南、西藏、新疆等省份和银监会等部门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时,也都进行了实地调查或者公开听证。
  二是更加注重有错必纠,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上海市2011年1至10月份办结行政复议案件230件,决定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32件,纠错率达到14%。浙江省衢州市2011年以来决定撤销、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31件,占受案总数的64%。贵州省地市级政府已经审结的365件案件中,作出撤销决定的就有88件,撤销率达24.1%。农业部2011年以来审结13件案件,责令重作的就有4件,纠错率达到30.8%。财政部作出撤销、部分撤销决定的占受理案件的14.3%。
  三是更加注重调解和解,实现结案方式灵活多样。教育部在办理某高校不服省教育厅暂停2010年度招生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针对行政决定存在明显瑕疵而简单撤销又不解决实质问题的状况,协调被申请人及时恢复了2011年度招生并适当增加了招生额度,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多方共赢的结果。辽宁、天津、安徽、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也重视通过调解和解的办法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是更加注重典型案例引导,促进同类案件办理结果基本一致。国土资源部自2003年以来,每年都召开1至2次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会,选择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寻求办案共识,统一办案思路。北京、贵州、青海等地方和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等部门通过编辑典型案例、召开案例评析会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
  五是更加注重通过办理个案规范行政执法,做到“纠正一错、规范一片”。上海、重庆、陕西、山西等省份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都先后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就土地整治储备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形成分析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转发有关区县和部门学习,提高了有关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行政复议体制创新取得新的突破。
  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设计,还不能完全适应及时公正化解行政纠纷的需要,这是长期以来制约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发挥的瓶颈性因素。为了探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200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在部分地方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2011年以来,试点工作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性进展。
  一是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截止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由最初的8个省份扩大到19个省份,试点单位由最初的35家扩大到108家。辽宁、宁夏也正在积极筹备试点工作。
  二是试点模式不断丰富。各试点单位通过短短三年的探索,已经初步形成了全部集中、部分集中和合议委员会三种基本模式。从黑龙江等一些地方的试点情况看,全部或者部分集中模式是主流模式,代表着行政复议制度未来发展方向。
  三是试点成效不断显现。在提高了专业性的同时,减轻了领导的负担。在适度打破内部性的同时,大幅提高了公信力。通过试点,行政复议影响力不断扩大,行政复议工作空间不断拓展。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在南京召开了试点工作座谈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各地方要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试点行为,扩大试点效果,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四)行政复议理论研究逐步趋于深入。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2011年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围绕行政复议实践中遇到的重大和共性问题,加大了理论研究力度,提高了行政复议人员的理论研究能力。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在浙江举办了行政复议法修订专题座谈会,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了《行政复议与信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标准法律研究》、《行政复议案前和解制度研究》、《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行政复议制度研究》等5项课题的研究工作。监察部案件审理室对近年来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基本情况作了汇总分析,形成了1万余字的研究报告,得到马馼、屈万祥等部领导的充分肯定。2011年的地方行政复议协作会围绕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外部关系问题进行研讨,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协作会选择信息公开案件的法律问题这一专题,集中进行了研究,效果也很好。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
  2011年以来,广东省召开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法院院长参加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专题分析了热点领域行政争议的趋势特点和预防化解措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与自治区高院召开专题会议,就工商登记、工伤认定等方面案件的受理衔接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案件及重要事项协商等多项协调制度。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坚持每个月都与市高院和第一、第二中院召开一次咨询研讨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共同进行研究。山西、甘肃等省也召开了省政府与省高院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强化协作。一些国务院部门也与北京市高院和有关中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联系沟通。
  总之,2011年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是扎实有效的,成绩也是显著的,这与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全国行政复议战线的干部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有些行政复议机构对履行自身职能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抱有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足。二是行政复议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突出,从中央向地方纵向逐级递减的“倒金字塔”格局尚未根本扭转,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差距还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矛盾积累上移的情况比较严重。三是现行行政复议体制对实际工作的牵制效应凸显,严重妨碍了行政复议效率和公信力的提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行政复议工作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不仅存在困难和挑战,同时也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这是一切处于上升期的事业所共有的特点。如果对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规律没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前途没有一个清醒的估计,我们就会被眼前的困难所吓倒,就会失去前进的信心和决心。这也正是造成部分地方和部门行政复议功能不彰、工作滞后的一个重要内因。对于现阶段的行政复议工作而言,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一定要从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入手,充分领悟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现实紧迫性和实际可行性,认清责任,勇于担当,以对法治的信仰、对人民的深情、对社会的责任,切实做好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一)从发展规律角度看,行政复议大有可为。
  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内部专门化解行政争议的准司法机制,它是现代国家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应对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的必然产物。行政复议最早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初期,按照“三权分立”学说重组了政权结构,政府职能被严格限制在有限的执法范围内,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任务全部赋予法院。当时,由于行政权力不大,行政争议不多,纠纷又比较简单,法院完全可以承受。随着后来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风险,以及因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而滋生的大量矛盾纠纷,西方国家被迫修正了原有的有限政府理论,大力强化政府对经济社会的管理职能,不断扩充政府的权力范围,结果政府不仅拥有传统的执法权,还逐步获得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于是作为准司法权表现形式的行政复议应运而生。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并形成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的欧陆模式和以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内容不同、模式有异,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社会管理越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就越是健全。可以说,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的,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得到完善。但是,长期以来各方面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认识不尽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近年来,理论界在对国外行政复议发展历史比较研究和对国内行政复议实践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逐步修正了早期把行政复议单纯作为行政诉讼配套机制的观点,提出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打造成为并行并立的两大行政救济机制,特别是更加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二)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看,行政复议势在必为。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的历史时期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态势,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2011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又对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行政复议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2011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反映了我们党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律性认识,体现了党中央对行政复议工作应有地位的高度认可。我理解,行政复议要真正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至少需要实现两个目标:首先,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绝大部分都能迅速畅通地进入法律救济渠道,并且进入法律救济渠道的行政争议绝大部分寻求在行政复议的环节得到处理;其次,行政复议能够具备必要的超脱性、专业性和透明度,具有依法、公正、快捷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实现这些目标,我们还有相当的差距,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为行政复议工作发展增添了动力。2011年9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发表了专题讲话,深刻地阐述了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历史背景、面临问题和重点任务,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工作督促、引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和五个基本特性来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三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行政复议工作发展提供了契机。2011年年初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胡锦涛总书记明确将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八项任务之一。行政复议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法律机制,具有方便群众、成本低廉、快捷高效、程序灵活的优势,不仅有利于引导吸纳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消解怨气,避免和减少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而且还可以通过赋予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协商权和监督权,调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
  (三)从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事在人为。
  古话说,因人成事。各地方、各部门具有的外部条件并不存在本质差别,但是行政复议工作发展有快有慢、有好有差,往往与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方式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讲,这些年来我们工作环境是不断趋于改善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体上都是暂时性的,都是可以通过共同努力得到解决的。如何用足用好现有的条件,减少影响工作的制约性因素,实现行政复议的阶段性发展,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一次工作勇气和工作能力的考验。这些年来工作取得成效的地方和部门的经验证明,只有靠细致周密的谋划、脚踏实地的工作、持之不懈的推动、实实在在的成效,才能赢得领导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才能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一味地消极应付和单纯地“等靠要”,解决不了任何困难和问题,相反还会错失行政复议发展的良机,甚至可能断送行政复议事业的前途。
  总之,新时期的行政复议工作,担负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庄严使命,承载着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这项工作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倒退。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都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名利观、得失观,自觉为推动行政复议事业发展而拼搏奉献。
  三、围绕主线,突出重点,力争2012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
  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摆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2012年行政复议工作的一条主线。为此,2012年,我们要在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等日常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针对当前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精力,确立重点,采取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几件有利于行政复议事业长远发展的实事。
  (一)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纠正执法错误、规范行政行为,“正人先正己”,只有自己规范了,才有能力规范他人。目前,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地方还不多,时间也不长,但是从这些地方反馈的情况看,规范化建设对行政复议能力的提升具有明显效果。市县两级是我国行政执法的第一线,也是行政复议的第一线。郡县治,天下安,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但是,市县两级的行政复议基础建设十分薄弱。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不少县级政府没有法制机构,有些市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也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被撤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最近的统计,全国县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只有0.8人,难以满足至少2人办案的法定最低标准。市级政府的行政复议人员也很缺乏,一些地方面临着有案无人来办的尴尬局面。同时,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行政复议保障乏力、行政复议质量低下的问题也很严重。为此,有必要以市县行政复议机构为重点,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明显提高市县两级的行政复议能力。
  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因此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借鉴先行一步的地方的做法,一要制定详细方案,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周密进行部署。二要狠抓落实,加强跟踪分析,对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及时予以分类指导。三要注重发现典型,善于典型引路,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以点带面,以面促点。四要注重实际效果,把规范化建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政复议能力,体现在行政复议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上。
  (二)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在认真总结三年多来推进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分析试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此,我在2011年11月份南京召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完善模式,有效推进;理顺机制,加强协调;点面结合,强化指导;争取支持,努力保障;主动宣传,营造氛围”的要求,这里我就不再重复。希望试点单位将这项工作作为明年工作的重点,继续抓紧抓好。
  (三)加快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步伐,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多次提出要求。自2010年起,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列入了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两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在各地方、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行政复议司汇总整理了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主要问题和基本思路,组织翻译汇编了国外最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与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进行了沟通,委托学者和实务部门起草的两个修订稿业已完成。考虑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需要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联动,明年行政诉讼法修订稿草案很可能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加快行政复议法修订的相关工作进度,力争使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草案同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事关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一件大事。各地方、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通力协作,献计献策。一要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特别是涉及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行政复议程序设计等重大问题,都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二要抓紧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和数据,善于用案例和数据反映问题,表达观点。三要配合做好有关立法调研。国务院法制办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届时请涉及到的地方和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四)加大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力度,实现从单纯重视办案向办案与指导监督并重的转变。
  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上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多年来,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比较偏重于办案,指导监督工作开展得还不是很到位。这种状况不改变,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上级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和省级政府法制办,要更加注重对整体行政复议工作的筹划、组织和推动,督促、帮助、支持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最大限度地为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使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只顾办案,不抓指导监督,基层发生的大量矛盾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就必然会向上转移,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近两年来已经抽出一定的精力,加大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的力度,明年还要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也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把工作重心从单纯办案转变到办案与指导监督并重上来。
  同志们,时光飞逝,又值岁末年初,2012年的元旦和春节很快就要到了。借此机会,我再次向与会的各位同志以及你们的家人表示节日的问候!同时,通过你们向一年来在本职岗位默默奉献的全体行政复议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