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商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商政发〔201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属地管理、谁征地、谁保障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和推进。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综合管理。县资源局会同各镇(办)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审批和征地时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划转的督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监管和工作经费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属等相关证明,并协助镇(办)做好审核。县移民办负责协助镇(办)和县资源局做好移民安置点被征地农民的审核认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发放缴费补贴和养老生活补贴。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县公安局负责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县养老经办中心、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资源局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商政发〔2012〕27号)文件要求,对新确定的土地征用项目(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0.3亩以上征地项目),在报批前通知人社、财政部门核对缴费情况。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地项目,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丹凤县户籍,因政府统一征地而导致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不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其范围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建设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等被征地的农民;因建设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因县上大型移民安置点建设而被征地的失地农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征地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二)国家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三)征地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出本县的;(四)出租、转租或未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五)非因政府统一征地原因造成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六)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役或服刑期间的。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
第七条 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携带法定有效证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依据原有耕地证明材料,历次《征地协议》或相关征地佐证资料,进行初核登记汇总,并进行7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办)审核。
第八条 由各镇(办)负责,对上报的保障对象逐一进行复核汇总,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资源局审核。
第九条 县资源局负责对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镇(办)和各项目相关部门配合,审核确认后,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确认对象通知。
第十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居保中心依据确认对象通知文件,落实各自职责。县人社局做好保障人员分类和资金测算,县财政局做好保障资金的筹集划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兑付被征地农民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月发放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养老生活补贴。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补贴。保障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按年度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陕西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的10%,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凭缴费票据核报。
第十二条 养老生活补贴。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贴按照每年1月份基础养老金标准的0.5倍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补贴和养老生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章 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培训,促进就业。对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六章 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收取,所收费用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户。
第十七条 县资源局在核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算在内,并在征地时一并提取缴纳到位,保证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储备金。县财政每年从新增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专项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第十九条 兑付参保缴费补贴、养老生活补贴等所需资金从提取每亩1万元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从专项储备金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中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实行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及时拨付,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3年4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