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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建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16 15:35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审核备案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等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和省级确定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含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有工程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依据工程类别和性质,采用归口指导,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建立县、镇、村三级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工程的管理领导和执行。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我县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和管护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资产的移交和管护责任的落实,监测管护运行,协调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

第六条 成立由项目镇(办)镇长(主任)为组长,相关站(所)为成员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领导小组,负责筹措管护经费,落实需本级实施的工程管护责任,监测管护运行,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每年度上报一次工程运行情况。

第七条 成立由项目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执行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直接负责,落实需本级实施管护的工程管护责任,确保管护人员,监督管护运行,具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每半年上报一次工程运行情况。

第三章  资产产权和管护主体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固定资产)能明确到村的移交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护主体为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固定资产)属两个以上村共用的,不能明确到村的移交给所在镇(办),属镇(办)集体资产,由镇(办)负责管护。

第四章  工程管护

第十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工程的大小及特性,确定工程保护范围。

1.新复修渠道:渠道根基两侧各3米。进水口河床上下100米。

2.机电井工程:井房根基外沿3米。

3.蓄水池工程:池基外沿5米。

4.输水管道工程:埋设管线两侧3米。

5.抽水站工程:抽水泵房根基外沿3米,扬水管道两侧0.25米。

6.基本农田工程:农田四周1米。

7.河堤工程:内侧3米,外侧5米。

8.田间道路工程:路旁2米以内。

9.防护林工程:四周2米。

第十一条 所有的水利排灌工程,每次排灌前和排灌后分别对排灌设施检修一次,每年对排灌设施大检修一次。严禁在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乱栽树、乱开进出水口、建设工程,严防斗门、管堵头等配件被盗,保证配套设施完好无缺,随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区内的基本农田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征用或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须依法报经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补偿用以开发同等面积的土地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河堤(护岸)工程在每年汛期前后各检修一次,对水毁损坏的,要立即修补完善。

第十四条 林业工程要确定专人看管,每年实施科管2-3次,保证苗木生长良好。

第十五条 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对在册登记工程每年度清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章  管护费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的资金原则上按谁管理、谁承担,遇到特大灾情时,申请上级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费用筹措。

1.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管护经费。

2.项目村可以从集体经济盈余中列支相应的管护经费。

3.县财政每年预算部分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  管护费用使用。

1.县级筹措的管护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镇村需要的管护费用由镇村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县情况统筹安排。

2.村集体使用本集体的管护资金,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金量分别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违法责任

第十九条 对毁坏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由管护主体责令损毁人恢复原状,依法进行处理。对在保护耕地内乱占滥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制度予以处罚;对发生的各类毁林事件,依照《森林法》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爱护工程的自觉性,对工程管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丹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