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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5-13 10:35 来源:丹凤县房管局 作者:县房管局

丹凤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9号)、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可售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的廉租住房)按份额共有产权的申请审核和出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细则所称可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县人民政府在确保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保障对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全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由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我县实际确定(江南新城保障房小区、红枫小区、西河惠安家园小区、商镇工业园区保障房小区)。按照先试点运行、再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行。

第四条  细则所称按份额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额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其中个人产权按照其出资核算所占产权比率,保障对象购买产权份额后所剩余的产权为政府产权,由县房产管理局代表政府实际持有。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份额共有产权应以“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房屋自住、产权明晰”的原则,实现政府与保障对象产权共有。

1、先租后售原则。在原有轮候次序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对象申请购买的先后顺序,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

2、自愿购买原则。尊重保障对象意愿和经济条件,本着利民惠民的原则,自愿购买。

3、房屋自住原则。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无论保障对象持有的产权比例大小(含100%产权)5年内仅限保障对象家庭自住,不得私下转租、转借、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用途。

4、产权明晰原则。按保障对象出资份额明确产权比例。全县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产权比例按60%-100%确定,其中高层和小高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确定个人产权,多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确定个人产权。保障对象持有共有产权不再缴纳房屋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无论比例大小,其土地性质、房屋性质不变。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的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资源市场监管局审计局、民政局、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需求情况,制定出售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备案。

第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申请共有产权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村居民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九条  供应对象应当符合市、县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 套共有产权住房。已按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购房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条  已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取得入住资格的保障对象可直接向县房产管理提交申请购买部分产权,并填写《丹凤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申请表》,报县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县房产管理局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按程序组织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十一  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略高于建设成本价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规定确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  签订合同。县房产管理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房屋的位置、户型、房号、面积、房款和使用年限等内容,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十三  付款方式。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由县房产管理出具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持有的产权比例,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权属登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行共有产权以前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取得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缴清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可申办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证明书和共有产权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费凭证,分别核发《不动产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按份额共有”、“产权比例份额”字样。

 交易管理

第十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交易准入制度,自签订共有产权合同5年内不得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确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需要转让的,由保障对象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购房原价回购个人产权,或调减个人产权份额。回购后仍然租住的,保障对象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

第十 出售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确权。购买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住房性质及土地性质。因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售方和买受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别承担。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自签订共有产权合同5年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共有产权份额达到100%的,经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上市交易,并参照经适房相关政策执行。上市交易时,保障对象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交易实施监督。

第十  保障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实行共有产权的,个人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予以腾退,由政府按照个人产权份额和购房原价补偿给继承人,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十  政府与事业单位、企业联合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共有产权销售收入应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偿还房屋建设贷款、债务借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及投资补助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共有产权后,从房屋交付或办理共有产权当月起,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施按份额共有产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的前置条件,强迫或变相强迫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

第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负责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对其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按份额共有产权工作应接受公民社会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买资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资格。已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退还原购房款,收回住房,并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补缴差价款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任何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擅自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对在共有产权资格审核、产权转让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和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细则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5月3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