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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8 17:25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8020-县政府007

 

丹政发201828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

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81225      

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房产使用效益和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各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属于违法建筑;

(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

(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房产出租应当按照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出租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六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后自行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房产出租的基价。

对临时(6个月以内)出租或年租金5万元以下的房产可不做评估,由单位参照市场价格研究确定租金标准,作为房产出租的基价。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租国有房产的书面申请(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安全情况、出租面积、出租理由、出租方式、租赁期限以及对承租方的要求等内容);

(二)房产资产价值的有效证明,如记账凭证或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房产租金评估报告;

(四)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表样附后)

(五)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六)其他资料,包括:反映单位内部房屋出租、租金核定的决策程序和会议纪录,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文件等。

第九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办法实施前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履行完成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由出租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等方式,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预计年租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者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房产出租,按照招投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预计年租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超过20万元且出租期限3年以下的房产出租,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会议,在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租房产的,出租单位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明确出租房产情况、承租人资格、出租期限、使用限制条款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参加公开招租的竞租者,一般确定报价最高者为承租人。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出租方式:

(一)出租对象为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

(二)租赁对象为县级国有企业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三)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或预计年租金不超过5万元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四)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设置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租赁评估价90%的,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房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期限、用途、押金及其支付方式、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终止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押金不得低于年租金的10%,并于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

出租单位应当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将出租结果和租赁合同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房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用途。否则,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房产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对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被终止的,出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收取的押金、违约金视同房租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将已上缴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承租人。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房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房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出租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因承租方投入大而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原因需延长租赁期限的,可以由出租单位提出意见,按出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续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房产续租前,出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续租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

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单位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房产管理责任由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房产出租和权属管理档案台账,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维护等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国有房产安全完整,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国有房产出租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故意拆分面积、租期,化整为零,蓄意逃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五)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整,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押金、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七)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八)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九)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至20241231日,原《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办法》(丹政发〔20124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