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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五个配套细则
时间:2018-03-30 14:46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8〕003—县政府办002

 

丹政办发〔2018〕16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及五个配套细则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细则》《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细则》《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细则》《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细则》《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6〕105号)、《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17〕36号)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  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担负辅警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辅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按照“科学确定员额、规模适当从紧”的原则,结合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

辅警的用人额度由县公安机关提出,经县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审批。用人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授衔的人民警察数量。全县辅警数量已超过控制比例的,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未超过控制比例的,动态调整、合理增长。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警犬养护、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助、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组织;

(三)泄露、出售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八)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九)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使用武器;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六)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遵守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和辅警管理制度规范;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擅自招聘辅警。

    第十四条  招聘辅警工作由县公安机关在县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在条件具备时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辅警。采用上述方式招聘时,可另行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报考警辅警应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招聘警务辅警应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比例,优化人员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及巡特警等特定岗位,经县人社部门和县公安机关同意,可适当简化有关程序或采取其他招聘方法。

第十九条 招聘的辅警,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县人社部门或公安机关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公安机关政工机构负责全县警务辅警的监督管理,具体使用辅警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系统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保密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辅警的身份性质、岗位类别,对辅警实行十级层级化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辅警层级根据其从事辅警工作年限、专业技术等级、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规范辅警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辅警。

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岗位。

第二十五条  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对辅警实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实行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定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制定辅警表彰奖励办法,严格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辅警离职时,在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公安机关应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二条  辅警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按照规定纳入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为本单位使用的辅警建立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并定期向市级公安机关上报辅警信息。

第三十四条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情况。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将辅警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主要包括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经费。经费保障标准由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三十六条  辅警薪酬标准,按市上统一规定执行。建立辅警级别晋升与薪酬增长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薪酬标准与岗位类别、辅警层级、考核结果及资历、能力、表现等挂钩,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辅警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专业技术工资”的基本制度。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

第三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依法为辅警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辅警因工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辅警因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县公安机关具备条件时,可设立辅警抚恤资金,用于扶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辅警和因工死亡的辅警的近亲属。

第四十一条 辅警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安排辅警体检一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辅警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制度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身心状况不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处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告知本人,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辅警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现有辅警的清理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辅警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招聘辅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县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辅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

第五十一条 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制度,公正选拔、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保证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第三条  招聘辅警,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招聘辅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审查资格;

(四)笔试;

(五)面试;

(六)体能测试;

(七)体检;

(八)考察、政审;

(九)公示;

(十)录用。

第五条  招聘辅警,由县公安机关在县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招聘辅警的计划由县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县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聘辅警,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编制招聘计划。

第八条 招聘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空缺额度和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职位名称、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用人单位意见;

(四)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第三章   发布招聘公告

 

第九条 辅警招聘考试前一个月,由县人社部门或县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职位、专业及人数;

(二)报考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报考材料;

(三)考试的科目和方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六)考试成绩发布方法;

(七)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辅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本县户籍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的辅警,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第(三)、(五)项所列的条件,并在公告中注明。

    报考文职辅警及专业性较强的勤务辅警岗位,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八)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九)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聘机关提交报考证明材料,报考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招聘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须填写《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并提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三张,由招聘机关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辅警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辅警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按照笔试占60%、面试占4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第十五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由县公安机关负责命题、考试和阅卷,笔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占60%、专业科目占4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2:l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县公安机关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七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县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体能素质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体能素质测试实行合格制,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招聘特殊职位的辅警,经县人社部门和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试方式、办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第六章 体检

 

第二十三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应当在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负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公安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费用由主张复查方承担。复查应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不得超过两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招聘为辅警。

 

第七章 考核和政审

 

第二十五条 招聘辅警的公安机关考察政审工作小组负责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与考核对象不存在回避关系的中共党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缺点和不足、需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重大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应遵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和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人事部门了解情况;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

(四)通过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由考察和政审工作小组写出署名的书面考察和政审材料。

 

第八章 聘用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能测试及体检结果和考察政审情况,择优提出拟招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招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招聘;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招聘,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招聘。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招聘对象由招聘机关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后,予以聘用,并由人社部门或公安机关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新招聘的辅警,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新招聘的辅警,上岗前应经过不少于15日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到相应岗位。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公安业务知识、警体基础训练、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招聘岗位有关的业务技能等内容。

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过再次培训后,考试成绩仍不及格者,取消招聘资格。培训结束前对参训人员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考核鉴定,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招聘资格。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聘辅警工作,接受县级人事部门、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对违反招聘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当年的报考资格,两年内不准报考。

对违反招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制度,促进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良性发展,根据《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服务年限、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和群众的认可程度等进行层级晋升。

    第三条  辅警层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德才兼备、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辅警岗位按职责为文职辅警和警务辅警;按层级分为一至十级辅警。

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二、三级高级辅警,四、五、六级中级辅警, 七、八、九、十级初级辅警。

辅警层级根据其从事辅警工作年限、专业技术等级、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章  晋升资格

 

    第五条  辅警层级晋升,实行逐级晋升。

    第六条  高级辅警层级晋升的职数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一级辅警名额按二级辅警总人数的15%左右设置,二级辅警名额按三级辅警总人数的25%左右设置,三级辅警名额按四级辅警总人数的60%左右设置,但不得超过本级辅警总数的50%。

第七条  中级以下辅警层级晋升实行自然晋升。

第八条  辅警层级晋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公安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职业道德良好,受到人民群众普遍赞誉和领导同志的普遍认可。

(三)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严格遵守各类条规禁令和规章制度。

 辅警层级晋升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层级

晋升条件

实习辅警

聘用后1年内

10级辅警

实习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

9级辅警

10级服务满2年,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合格

8级辅警

9级服务满2年,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合格

7级辅警

8级服务满2年,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合格

6级辅警

7级服务满2年,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合格

5级辅警

6级服务满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4级辅警

5级服务满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3级辅警

4级服务满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2级辅警

3级服务满4年,连续四年年度考核合格

1级辅警

2级服务满4 年,连续四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九条  层级晋升的辅警,连续二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提前半年晋升层级,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一年晋升层级。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辅警总数的15%。

    获得全市特优辅警奖励的,每获得一次,提前半年晋升层级,获得优秀辅警奖励的,每获得一次,提前3个月晋升层级。

    第十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迟一年晋升层级:

(一)年内病事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除外)累计超过30天;

    (二)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轻微违纪行为被退回,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有违反各类条规禁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  晋升程序

 

第十一条  层级晋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县公安机关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工作程序、考评方式等内容;考评方式应包含民主推荐、适岗性评估等内容,方案要充分体现竞争性。

(二)公开报名。凡具备层级晋升资格条件的辅警,可通过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等形式报名;

(三)资格审查。由县公安机关对各单位辅警层级晋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考评。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考评,也可以委托相关内设机构组织考评。

   (五)考察。县公安机关政工机构对符合层级晋升的辅警进行综合联评,确定考察对象,成立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层级晋升人员的初步意见,报市、县公安机关研究确定拟晋升人员。

   (六)公示。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任命。

   (七)任命。中级以下辅警的任命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公示结果,印发辅警层级晋升文件,发至有关部门,考评结果报市公安局政工机构备查。高级辅警由县级公安机关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机构审核任命。

    第十二条  评级后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工作岗位的,原层级保留不变。

第十三条  辅警人员层级晋升工作中的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及时归入工作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细则

笫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的培训工作,根据《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警教育培训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按照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自学自练与跟班学习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将辅警的教育培训与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

第四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确保辅警定期接受教育培训,引导和帮助辅警结合职责需要开展自学自练。辅警应当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五条  辅警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业培训、晋升培训和定期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培训;专业培训是公安机关各警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培训;晋升培训是辅警层级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时进行的培训;定期培训是由公安机关组织的常规培训。

 

笫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辅警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七条  辅警教育培训实行领导责任制,全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全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和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的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经费、培训器材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中级辅警晋升高级辅警的晋升培训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进行。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单位辅警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初级辅警晋升为中级辅警的晋升培训。

各警种负责本系统辅警的专业培训。

具体使用辅警的单位应将辅警的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教育训练规划中,开展定期培训。

 

笫三章 培训任务

    

第十条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岗位职责。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以及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防护装备应用和心理行为等。重点培养听从指挥、遵规守纪和适应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培训时间由各警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晋升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队伍正规范化建设、执法规范化等。重点培养忠诚于党、服务人民的意识、提升工作水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定期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年组织一次。

定期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年度工作任务、科技信息化手段应用、纪律作风教育、体能技能和心理行为等。重点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规守纪、履职尽责的能力。

 

笫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辅警培训实行警务化管理,落实“轮训轮值、战训合一”培训模式,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辅警培训考核应参照公安民警考核细则大纲或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结果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认定,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上岗、晋级、表彰等。

第十六条  辅警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该建立辅警培训档案,真实记载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年度考核、表彰、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全县公安机关对在培训中有突出贡献的辅警,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的奖励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按绩施奖的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全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奖励的考察、推荐、研究、公示、审批、表彰等工作。奖励证书由颁发的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终奖励。日常奖励是指在各类辅助警务工作中,实时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辅警;年终奖励是指在年度综合考评中,按照规定比例奖励成绩突出的辅警。

第六条  奖励等级分为特优辅警、优秀辅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辅警给予“优秀辅警”奖励,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特优辅警”奖励。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全县优秀辅警的奖励,特优辅警按程序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奖励。全县辅警的奖励一般在年终进行,按照“谁施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范围为政治合格、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先进事迹的辅警。同一事迹只能奖励一次: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辅警,根据先进事迹、作用及影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施奖单位从年度奖励经费中支出。

(一)优秀辅警奖励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二)特优辅警奖励2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年度受奖励辅警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辅警总数的15%,其中特优辅警不超过3%,优秀辅警不超过12%。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辅警,由所在单位推荐,集体研究后向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二)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的事迹进行核实,并征求纪检、督察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审核意见,报经主要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奖励。

(三)对符合特优辅警奖励条件的由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出奖励申报意见,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意见应当在辅警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或事迹后一个月内提出;相关机构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由审核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奖励决定由批准机关下达并及时宣布,可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后,奖励有关材料应留档备查,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辅警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获得奖励辅警的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鼓励其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丹凤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按照以岗定酬、区分职级,倾斜一线艰苦岗位,并适当考虑工作年限的总体要求,根据《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商洛市市直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该细则适用于丹凤县公安机关辅警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辅警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专业技术工资”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

第五条  岗位工资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级别工资10至1级分别为100元、150元、220元、300元、380元、480元、580元、700元、850元、1000元。

    第七条  辅警绩效工资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20%计发。绩效工资以年初确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考核年度内不变化。

第八条  公安机关辅警按照岗位不同,增发以下工资:

(一)工龄工资:辅警每工作满一年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每月增发10元。

(二)职务工资:辅警人数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设立小队长、班组长等职务,担任职务的人员根据其职务每月可增发100-200元。

(三)专业技术工资:对于持有计算机、信息通讯、鉴定等专业技术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国家承认的相应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且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辅警,每月增发100元。享受专业技术工资的辅警人数不超过辅警总数的2%。

第九条  见习辅警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工资待遇。

第十条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县公安机关制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