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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规定
时间:2017-03-22 11:39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7005号一县政府办003

 

 

 丹政办发〔201719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规定》的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业机构:

《丹凤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0

     

丹凤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机关包括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应诉案件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审核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关镇办、部门代表县政府出庭应诉案件委托手续。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安排其他负责人(副职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并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领导,其他党政领导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三)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五)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五)积极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行政机关形象。

第八条 县政府作为应诉主体的,应当由对该行政行为具有管理职权的镇办、部门作为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县政府负责人和相应镇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以各镇办、各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相应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牵头行政机关为主作为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其他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牵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应诉案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根据起诉内容确定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和出庭人员。

第九条 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或诉讼参与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承担律师聘请、差旅等因诉讼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各镇办、各部门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各镇办、各部门承担律师聘请、差旅等因诉讼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代收以县政府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法院司法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及时转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代表县政府应诉答辩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法定举证、答辩期满3个工作日前将答辩状、授权委托和举证清单等诉讼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应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应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严谨、规范。未经委托机关同意,在参与诉讼活动过程中不得擅自作出不利于县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诉讼答辩、不得在诉讼中擅自撤诉、不得擅自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如对案件影响不大或所涉及诉讼标的较小的,经受委托机关同意,可以和解、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如对案件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牵涉第三方利益或所涉及标的较大的,须经受委托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签订相关和解或诉讼文书。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如需上诉的,应按照诉讼程序依法及时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办理落实,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以县政府名义回复的,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回复;以镇办、部门名义回复的,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送制度,定期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并在每年1220日前及时登录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系统填报数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绝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五)不及时依法办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备案、审查和征询意见而不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诉讼规定或妨碍诉讼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421日起施行,自2019420日废止。

抄送:商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印发

                          共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