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7〕002—财政局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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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 凤 县 财 政 局
丹 凤 县 信 访 局
丹财发〔2017〕1号
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信访局
关于印发《丹凤县县级解决特殊疑难信访
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参照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办行〔2010〕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丹凤县县级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信访局
2017年1月3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县纪委办,各人民团体。
丹凤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
丹凤县县级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中、省、市、县有关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根据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印发的《商洛市市级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信访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推动县内各级、各部门解决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实施适度救助,促其“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信访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和挪用,尤其不得用于单位、部门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相关工作经费。
(二)严格使用范围。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给予救助,解决其生活保障,确保事关民生的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得到合情合理解决。
(三)确保“案结事了”。要把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信访人要认同问题已经解决到位,承诺不再就同一问题信访。
(四)资金适用对象。县级信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解决中省市县交办和进京赴省到市来县特殊疑难个案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实行逐渐备案。凡使用信访专项资金解决的信访问题,县信访局要逐案建立卷宗,做到手续完备,并将案件解决,资金使用和信息罢访情况,以书面形式备案。
(六)加强内部监督。信访专项资金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第四条 信访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突出“特殊”“疑难”、“紧急”三个要点。
“特殊”是指只能用于解决信访个案,仅限于自然人,不能解决其他组织以及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要靠统一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和完善政策去解决。
“疑难”是指找不到责任主体、积累时间久远、难以解决和化解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具体包括:
(一)难以划分和落实具体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解决的信访个案;
(二)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个案;
(四)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因素,导致信访人家庭陷入困境,在民政部门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信访个案;
(六)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紧急”,是指现场突发的信访人服毒、自杀、意外伤病等医疗救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县级信访专项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信访专项资金组成,由县财政局和县信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信访局要依据“特殊”、“疑难”、“紧急”三个要求,严格在限定范围内使用信访专项资金,既要推动“事要解决”,又不致引起相互攀比,引发新的矛盾。要根据信访案件处置情况,及时拨付和发放救助资金。
第七条 县信访局按照信访专项资金适用范围,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信访问题责任主体单位是化解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直接责任人,使用信访专项资金需由责任主体单位或者信访当事人向县信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丹凤县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县信访局对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救助对象,并与被救助对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见附件2),完善相关资料。
县信访局根据责任主体单位或者信访当事人书面申请,提出救助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从县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中拨付信访问题责任主体单位,由信访问题责任主体单位发放信访当事人。
第八条 对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信访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信访局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挪用、侵占资金的,要追缴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信访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人数发放资金,不得开支救助项目以外的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资金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应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县信访局应在每季度之后10日内,向县财政局汇总报送上季度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镇办、部门对照此暂行办法,结合各自信访工作实际,完善相应的工作资料、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