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6〕015—县政府006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
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到非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生猪。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从事肉制品经营且需要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违反规定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的,县农业(畜牧)部门将依法处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等处罚。
三、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各肉类零售商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产品B)”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及个人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由市监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阻碍依法执法行为。对不听劝阻,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拒绝购买私屠滥宰的猪肉产品,购买持有两章(“肉检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放心猪肉,以维护生猪屠宰管理正常秩序,确保肉品消费安全。
本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9年8月31日废止。
县农业局举报电话:0914--3322604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31(热线)
丹凤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