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6] 008—林业局001
林 业 局
财 政 局
丹林发[2016]73号
丹凤县林业局 丹凤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丹凤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
县林业局、财政局制定的《丹凤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丹凤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丹凤县林业局 丹凤县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抄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天保办。
县委办、政府办、纪委办,县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人行、文广局、司法局、环保局。
丹凤县林业局 2016年5月26日印发
丹凤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应当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林业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重要内容。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在全县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及变化、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源档案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小班卡片(分户登记卡)、资源现状及动态变化统计和图面资料、林权台帐、管护协议(或管护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成果、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镇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更新变化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一并上报县林业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益林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级公益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6月30日废止。原《丹凤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丹林发[2015]57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