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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时间:2010-05-18 15:44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政办发201057

 

                                     登记号:DFDR-2010-01001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五月十六

 

丹凤县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依法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 县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其所属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发计、公安、财政、审计、质监、监察、国土、城建、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七条 县政府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源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应按时予以提供: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二)组织机构代码颁证、变更、废置;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四)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采矿、交通、水利、城建、教育等建筑工程许可以及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发放;

(五)土地出让转让、房产交易;

(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七)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

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九)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十)其他事项产生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涉税协助职责。

(一)县工商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信息;股权登记、变更登记信息。

(二)县质监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颁证、变更、废置信息。

(三)县发计局。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审批文件信息。

(四)县城建局。县城建局根据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备案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按月填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专递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专递表》、《建筑工程许可信息专递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专递表》,于次月10日前专递给财政、地税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查验办证人是否持有通过地税部门审核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凭证。对不能提供发票和凭证的,应当告知房产转让人到财政、地税部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有关征免税事宜,凭加盖审核签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书;房产管理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根据已批准的售房许可信息,按月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专递表》,于次月10日前专递给财政、地税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已完工未办证的商品房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信息,按月填制《商品房实际测量面积信息专递表》,于次月10日前专递给财政、地税部门。

(五)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出让、转让登记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持地税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完税(免税)情况证明单》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县国土局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告知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面附着物价值证明、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等资料到财政、地税部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纳税事宜;

县国土局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和出租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登记信息,按月填制《土地登记信息专递表》,

于次月10日前专递给财政、地税部门。

(六)县财政局。

1、县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督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2、会计核算中心、各乡镇财政所及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账单位取得的付款凭证严格审核,凡取得不符合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国有资产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4、工资发放中心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纳入地方财政保障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对地税部门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七)县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县监察局。配合地税部门严厉查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对涉税违法的单位负责人及国家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九)县级金融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县公安局。

1、每季最后1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矿山开采行业购买爆破器材的业户名单及购买数量信息;

2、县交警队每季最后10日内, 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并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缴工作;

3、县公安局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地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做到快查、快处。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县就业局应当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

县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交通、水利和教育工程等建设项目信息;交通部门应一并提供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

第十条 县财政、地税部门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税收服务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

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

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公开

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章 税收保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定期组织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

内按照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仍不缴纳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扣减该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6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税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法院,检察院。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6印发 

                                        共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