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1〕87号 |
登记号:DFDR—2011--01011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丹凤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重新修订,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丹凤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商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民发﹝201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和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群众评议、村(居)委会张榜公布等形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三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低保边缘群体,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三)“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按照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不同类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科学测算救助标准、划定救助范围,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二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体为: (一)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范围,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或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或身亡、重伤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自负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4、子女当年考入公办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5、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具有本地户籍两年以上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七)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八)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救助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一个家庭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两次,视其因难程度给予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丹凤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低保证或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申请材料县、镇、村(居)各存一份。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村(居)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并负责组织相关评议工作,评议结束后,将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3-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有效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3-7天。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以文件形式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直接送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民政局,可先予救助,后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以财政投入为主,辅之以社会各界捐助。在确保城乡低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和不增加本级财政负担的前提下,从县财政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总额中安排30%以内的资金以及上级下拨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严禁挤占、抵扣、挪用。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及时以文件下拨镇人民政府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严禁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排和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