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规范性文件公开 > 正文
丹凤县民生工程基本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1-12-27 11:39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登记号:DFDR-2011-01018

丹政办发[2011]171号

丹凤县民生工程基本建设类

项目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市驻丹单位:

丹凤县民生工程基本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丹凤县民生工程基本建设类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丹凤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是指省政府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和提升教育、促进就业、卫生健康、全民社保、住房保障、消除贫困、文化惠民、改善环境、生产服务等十个个方面,以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民生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丹凤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是实施民生工程项目的领导机构,下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   

    第四条  民生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全县民生工程建设工作;

    ()审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  

() 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协调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民生工程总体规划;

    ()制定年度民生工程方案;

    ()组织协调民生工程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民生项目及投资;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牵头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加强民生工程日常管理,做好信息收集和统计资料上报,完善民生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负责制定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考核。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民生工程总体规划是引导全县社会资源配置、统筹工程项目建设、评价工程实施效果的总纲领。总体规划编制,遵循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阶段目标、全面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健全制度、持续发展的原则。由民生工程各牵头单位编制民生工程专项规划,报县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统筹编制全县民生工程总体规划。经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行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协调。同时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衔接,与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方案编制和项目审批

  

 第九条  民生工程年度方案编制应遵循“六优先”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即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优先安排中、省已下达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要求最迫切、实际最需要、群众最企盼的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建设重要条件成熟、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已上报中省且有望下达的项目;优先安排民生工程总体规划内的项目;优先安排已批准但未进上年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十条  年度建设方案由县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六优先”原则编制,上报市民生项目管理办公室,纳入市对县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人员、责任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按计划实施,确保项目建成效益。

    第十三条  建立验收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财政、审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民生工程项目检查制度,实行项目主管部门“月查制”,牵头单位“季查制”,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实施民生工程月报制度。月报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县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季报由牵头部门于每月三十号前报县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内容为项目管理、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做出全面总结。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民生工程各成员单位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对民生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民生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民生工程实行项目稽察制度,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招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生工程的实施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项目开工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投资完成等,由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将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及效果,纳入项目主管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业务考核主要内容,予以重点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责任部门和领导通报批评,并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而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二)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直接损失的;

    (三)骗取、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对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行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21起施行,至2017130起自行失效。原《丹凤县民生八大工程基本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丹政办发[201132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