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及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按照救灾需要统筹使用。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后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能及时准确送到灾民手中。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灾情核查、原始资料制作及应急演练等必须开支。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中、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七条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分为以下项目: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八条 一般性自然灾害,执行中省市最新补助标准,县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况状,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适时提高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三章 灾情申报和核查
第九条 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丹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十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所辖镇行政区域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灾害应急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旱灾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必须按每次特大自然灾害过程申报,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死亡人员台帐。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住房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及倒、损民房统计台帐。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及“三无户”统计台帐。
旱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饮水和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灾情数据统计表及需政府救济人员台帐。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接到各镇政府的灾情报告后,要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全县灾情数据,并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并将灾情数据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迅速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救灾资金专户储存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各镇灾情发生实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商县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或由县民政部门单独下文拨付);镇政府在收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后5日内落实到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收到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对于镇人民政府不按时下拨滞留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财政部门在下次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将予以扣减。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可利用县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加工采购救灾物资。所加工采购的救灾物资只能是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必需品。确实需要时,也可用上级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采购灾民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镇人民政府不得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加工和采购救灾物资。
第五章 救助对象核定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灾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灾民优先列入范围。
第二十条 灾民救助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五)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部门;
(六)县民政局审批。
第六章 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助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救助时段、联系电话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公章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填写并及时发给灾民。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将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折通”,统一发放。
灾民领取救灾资金时,凭“灾民救助卡”到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信用社领取。灾民领取救灾资金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资金的老弱病残人员,其本人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并将资金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其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