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2〕016-县政府007
丹政发〔2012〕42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日
丹凤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收缴账户管理
第五条 全县非税收入资金须通过“丹凤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收缴、退付、结算、核算。除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第六条 县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将非税收入资金进行分解,从汇缴结算专户分别划入县级国库、财政专户或上级财政机关。
第三章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收取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并使用统一式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甲种)(以下简称缴款书)、《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及其他允许使用的专业性票据。
第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款程序:
1、执收单位依据规定的收入项目、标准,通过电脑收缴系统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书,缴款义务人持缴款书前三联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事宜;
2、代收银行受理业务后,查核收款并加盖收讫印章。缴款书第二、三联留代收银行;
3、缴款人持缴款书的第一联到执收单位换取缴款书收据联(第四联),并办理结案或备案手续。缴款书第一联由执收单位记账,第五联为存根。收据联须加盖执收单位及经办人印章。
(二)集中汇缴程序:
l、对于不具备直接缴库条件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据全国统一式样的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当场处罚收据、定额票据及其他允许使用的专业性票据直接收取现款;
2、执收单位定期汇总后,通过电脑收缴系统开具缴款书,通过代收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汇缴结算账户;
3、执收单位定期持非税收入汇总表、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联,到非税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验登记。
第九条 由执收单位直接向缴款人收取的现款,原则上实行“票款同行、当日汇缴”。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能超过当月底。如果当日现金数额较大且满1OOO元,必须在当日下午5时前汇缴。
第四章 收缴票据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核销必须按《丹凤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执收单位应加强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后,我县常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票据分为五种:
(一)《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甲种),主要是用于资金收取和缴款,发放范围为执收单位。
(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乙种),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向国库、专户、上级划解资金,由财政非税机构使用。
(三)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主要用于现场收款,发放范围是有关执收单位。
(四)专业性票据,主要用于收取具有规定用途的收入或基金。
(五)《陕西省非税收入退付书》,主要是财政部门用来办理非税收入资金退付,是非税收入资金结算、转账的合法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部门向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不得擅自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不得收取与非税收入无关的其它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票据,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四)执收单位有关人员与缴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以及其他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撤销收入过渡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事宜的,由代收银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代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并与财政部门签订代收协议的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