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和照顾,让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省政府第157号令)、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银监分局联合下发的《商洛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镇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第三条 补贴发放范围。凡具有丹凤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高龄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省市相关标准确定。
第五条 补贴申报。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商洛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一)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核查,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在无异议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村(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报镇政府审核;
(二)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老龄办要对《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系统》录入的申报对象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退回镇政府重新审查核实。
《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县老龄办及镇政府要分别留存备案。
第六条 补贴发放。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政府审核,县老龄办审批,报市老龄办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县老龄办、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发放对象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高龄老人户籍跨县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老龄办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三)县内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人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七条 补贴管理。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一)县民政部门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县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老龄办要逐步建立健全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各镇政府在3、6、9、12月四个月的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自然减员等情况报县老龄办备案。
(五)县老龄办应于每年的9月10日前,将全县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市老龄办,并与县财政局协商做好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及发放计划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镇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
(二)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
(三)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凡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或县老龄办举报,镇政府或县老龄办应在接到举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情况属实的应由县老龄办予以纠正。
第九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切实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7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