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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时间:2013-07-10 16:56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3007-县政府003

 

丹政发〔201327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民工工资支付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3630

 

丹凤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住建局协助人社局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国资、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工会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2%
左右存入县人社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工资保证金应专户存储,县人社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监督使用。工程验收结束后,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退还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简化受理条件,为农民工提供便利,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发改、人社、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为农民工主张工资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承建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县发改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提出方案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县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社局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与人社部门共同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县人社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县人社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改、公安、监察、国土、住建、交通、国资、工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局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曝光。招投标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审查承包企业资质时,应征求人社部门的意见,对有不良记录或被曝光的,取消其在我县招投标报名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公安、监察、人社、国土、住建、交通、国资、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县政府或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县人社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社局会同发改、公安、监察、国土、住建、交通、国资、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81起施行,至2018731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0印发      

                                         共印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