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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3-07-10 19:21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政发〔2013〕38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修订,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丹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体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商政发[2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学习政府、创新政府、务实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向县长负责。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可采取领导会签的方式处理。

第八条 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注重调控调节,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强化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发展。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增强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中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程序,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二条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益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文件以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政府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部门积极主动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3、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会场准时参加会议。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须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允许后可派副职参加。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准随意叫人,不准会客,不准审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材料、文件,不准随意离开会场。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中、省、市的重要部署和安排,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3、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4、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5、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6、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7、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请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副主任、文秘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机要秘书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政府以外的有关人员视需要邀请列席会议。列席或负责议题汇报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为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必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可派副职列席,若副职也不能列席的,该部门汇报议题当次常务会议不予安排。未经召集人同意,各部门负责人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四)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填写《丹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签后,报县长确定,文字材料须按程序审定。

(五)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所研究议题,由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确定。坚持一题一议的原则,在一次常务会议上,一个部门原则上只能汇报一个议题,且不得在一个议题中夹带其他议题。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会议采取流水式方法逐议题研究,第一个议题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会;第二个议题以后的参会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在候会室等候。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其他会议必须服从常务会议。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准随意叫人,不准会客,不准审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材料、文件,不准随意离开会场。不宜对外宣传的,要注意保守秘密。

(七)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丹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印发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督查落实。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

(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会议涉及的分管副县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也可由县长委托涉及的两名以上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

(二)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或县政府对有关工作的决定;

2、通报县政府有关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

3、研究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4、讨论政府专题工作;

5、讨论、协调、解决政府部门、行业之间有关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等。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县长秘书或分管副县长秘书具体承办,根据需要召开。

(四)县政府各部门拟提请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所汇报的内容,先由县长审核同意。县长批示分管副县长召开的,分管副县长要先行审核议题,并事先交换意见。对准备不充分或通过政府专题会议能研究解决的问题,县长办公会议不予研究。

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丹凤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执行,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督查落实。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

(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涉及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参加。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通报政府领导对有关工作、问题的指示;

2、讨论解决政府各部门工作之间的有关具体问题;

3、协商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拟呈请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

4、了解掌握各部门、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经济发展态势,为政府正确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专题会议由所需研究专题的部门具体组织承办,根据需要召开。

(四)县政府各部门拟请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凡准备不充分或部门之间自己能协商解决的问题,专题会议不予研究。

(五)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丹凤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发,印发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执行,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督查落实。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控制参会人员、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审批公文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严格操作,规范程序,减少和压缩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

第四十四条 来文阅处。

(一)上级来文,凡属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先由机要室登记收文,统一标贴传阅单后交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和文件内容进行阅批,机要秘书依据政府办公室主任批阅意见依次传阅。并负责回收、转办、归档等。

(二)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统一由机要室按程序分别处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长审定

(三)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凡涉及需经县政府批准的基建项目、财政开支方面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县长审核后,送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或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县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各镇各部门报送的一般性文件,较为重要的送主管县长阅示。对越级上报或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要求的文件,概不收文,只作退回处理。

)对于来信来访件一律交信访局按程序办理,对上级直接批转给县长、副县长的信访信件,领导批示后政府办公室交信访局转办或催办。

)简报类文件除有关贯彻方针、政策、经验交流等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见的送各县长传阅外,一般性简报只送主管县长阅知。

)各镇、各部门对政府批办的文件,要迅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政府部门对传阅的文件,除急件当日阅办退回外,一般传阅退回时间不能超过3日。

第四十五条 文件签发。

(一)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及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二)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属于单项工作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涉及几个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县长审阅后,送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县政府各部门要求对其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经县政府同意的一般通知,转发领导讲话、办公室业务文件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各部门代县政府起草的文件,主办部门主要领导要首先认真审核、签字把关,如涉及其它部门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同意会签后,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五)提交县人大审议的报告,由主管部门起草,政府办公室审查,主管县长审定或提交常务会讨论通过。

(六)严格控制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临时协调议事机构议定事项,由其直接发文,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批转、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所有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按公文处理规范要求前置后,方可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并按程序挂号、按要求印制。以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按照谁要求、谁起草、谁印发的原则,单项业务工作文件由主管部门印发,全面综合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印发。印制文件必须做到板面清晰,印刷整洁,装订整齐,校对准确,保证质量。否则,不予盖章,不准发送。

第四十六条 文件批阅。

(一)领导批阅、签发文件一律用黑、蓝颜色的毛笔、钢笔或碳素笔,不得用铅笔。

(二)领导批阅、签发文件应用姓名全称,字迹清晰,并填写日期,以备存查。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一般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领导批阅的具体意见,应有操作性,对属两个部门以上办理的,要指明牵头单位。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除县级劳模外,确需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县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丹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征得县长同意,再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委和县政府其他领导。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丹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再向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各部门、各镇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及市委、县委“实施办法”及中、省、市、县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市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依法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81日起施。原《丹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丹政发〔201162号)同时予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