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3〕010—县政府办005
丹政办发〔2013〕66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等六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丹凤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丹凤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丹凤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暂行办法》、《丹凤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丹凤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0日
丹凤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核算秩序,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即在坚持村及村民小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帐户和印鉴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一个“漏斗”向下的资金管理模式,以镇为单位,在镇“三资”服务中心设立“某某镇村级财务收入专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镇所属各村各项转移性收入。预留以下印鉴:“三资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中心”主任、会计三枚印章,印章分离保管。
第四条 以村(社区)为单位,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帐户,核算村级财务收支。预留以下印鉴: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中心”会计、村报帐员三枚印章,印章分离保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以镇为会计主体建立一个会计帐套,对应银行帐号为“某某镇村级财务收入专户”。使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各级各部门给本镇各村的转移性收入,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给村级的补助和专项资金收入,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社会捐赠等收入。按收入类别、按村分类明细核算,并按权属及时足额拨付各村。
各级各部门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安排支付的各项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到本账户,严禁现金支付。
第六条 以村(社区)作为会计主体,建立会计帐套,对应银行帐户为各村基本帐户。村民小组作为村的二级单位,在村报帐,在村帐中按村民小组进行明细核算。各村在镇“三资”服务中心的帐套为该村唯一合法帐套。
第七条 村级会计核算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建立统一规范的帐本、凭证、单据、报表等核算体系。
第八条 村民小组的帐务并入村级后仍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在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村级监管,按程序报帐。村级不得挪用、平调村民小组资金资产。
第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帐制。由村报帐员整理本村单据,填制上级三资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定期到镇“三资”服务中心统一报帐。具体报帐时间由镇“三资”服务中心与各村协商确定。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有专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且要求必须实行县级报帐制的,报帐后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到镇村级财务收入专户,由收入专户拨付到项目村,纳入村级财务核算。
第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业务办理程序:发生开支取得原始凭证→经手人签字→监委会主任审核→村支书审核 →村委会主任审批→报帐员分类汇总填制报账单→代理会计审核→“三资”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办理资金结算→会计编制凭证→记帐→装订凭证→编制报表→归入会计档案并保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给村级的补助和专项资金,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及上缴收入,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资产变价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村级收入除财政补助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丹凤县农村集体收入票据,其他收入票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十三条 1000元以上的现金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3日内交存银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对村级运转经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严格按规定用于村干部工资和村级运转经费保障;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按筹集用途使用;土地补偿资金除补偿村民外留作村级积累,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设施维护;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及上缴收入用于村级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维护和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村干部差旅费和办公通讯费等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资金主要用于义务工补助、村民困难救助、公益文体活动支出、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支出审批实行“三签制”。经办人签字,监委会主任审核,村支书审核,村主任审批;设有村民理财小组的村应加盖监审章后村报帐员方可支付;村主任为该村法定财务责任人。村民小组小额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组长审核、村主任审批,500元以上支出须经村理财小组或村监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村级所有开支原则上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和行政事业收据,少数无法取得发票的零星开支,如零星购置、误工补贴等可使用统一印制的汇总费用报销单汇总报帐。
第十九条 工程基建支出:各村5000元以上的工程基建支出,必须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村民代表议事记录等,并用建筑业税务发票入帐,3万元以上支出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使用银行转帐结算,不得提取和使用大额现金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报帐制项目报帐后转入村级帐户的资金,作“应付款”处理。支取时持县级部门审核后的报帐单、签审盖章后的发票复印件,经镇“三资”服务中心核实后转入施工方帐户。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
第二十三条 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
第二十四条 村报帐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作好现金日记帐,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并与镇“三资”服务中心核对帐款余额,双方签字。
第七章 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第二十六条 村级资源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七条 村级资产、资源管理遵循保值、增值、集中处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村级所有资产、资源应建卡登记,责任到人,定期对帐,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村级资产的购建,资产、资源的处置都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大额资产、资源的承包及处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的,承包及处置无效。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台帐制度。村委会与村民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应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以前年度的债权债务,村两委会与村理财小组共同制订追缴和偿还计划,逐步化解。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举债搞建设,凡以个人名义为村级借款产生的债务,实行“谁举债谁偿还”,县、镇、村三级组织不承担偿还责任。
凡以村级组织名义借款搞建设的,必须经镇政府同意;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借款的,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收入一律使用财政和农业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加盖村报帐员和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并由“三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支出原始凭证要有规范的凭证名称及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并加盖发票专用单。
第三十五条 支出票据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税务代开发票必须附原始收据及合同。
第十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年初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签章,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预决算报表、各项收支、收益分配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其他重要会计核算资料。
第三十九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由镇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村级会计档案,须经村委会主任和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抄录、复制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其自身参考和利用价值不复存在的财务档案,由村委会和代理服务机构编制销毁清册,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永久保存。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开应作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公开。
第十三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镇农牧站每年应安排30%的村实行定期审计,每三年轮审一遍;重要事项应及时组织审计;村支书、村主任和报帐员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村级组织应主动接受县“三资”服务中心、县监察、财政、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县审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审计和审计指导。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户银行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五)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或者非法确定承包人、承租人的;
(二)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的,由县农业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农业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归还,不能归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赔偿,造成集体资产损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现行价予以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丹凤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和乡村道路、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公益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国家补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社区)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三资”办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镇“三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基础工作;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六)对村级报帐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三资”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社区)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村(社区)可以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多种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查,并在招投标10日前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八条 村(社区)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定规范的合同,并按照《丹凤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社区)委会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流转时,必须通知镇“三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将所收资金归入镇“三资”服务中心专户。
第十一条 村(社区)每年年底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镇“三资”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社区)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县、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村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除按有关程序操作外,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变更、流转情况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每年组织审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并每年开展集中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单位或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二)对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擅自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以及挪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的;
(三)对不落实集体资产公开制度的;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决定事项的;
(五)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六)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 7月 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丹凤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村(社区)集体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第四条 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工作;
(四)参与农村集体资源价值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的确定、承包过程和承包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村(社区)应当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经营情况。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或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八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案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
第九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并在招投标10日前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十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应签订规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镇“三资”服务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并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村(社区)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有镇“三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三资”服务中心专户。
第十二条 村(社区)每年年底前应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本村集体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镇“三资”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社区)委会执行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
(三)参与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发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县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六)向上级“三资”管理单位反映本村集体资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资源公开制度。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金的收缴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管理和开发经营情况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每年组织开展集中专项审计检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各村集体资源管理情况,每年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单位或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擅自占有或使用土地、林木、果园、荒地面、滩涂等资源的;
(二)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决定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的;
(三)对不落实集体资源公开制度的;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决定事项的;
(五)村集体资源在招标、投标承包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六)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利益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反集体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丹凤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管理,增加村组集体收入,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管辖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公益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国家补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卖断、租赁、承包给最高应价者。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代理事宜。
第七条 县“三资”办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镇监察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八条 处置标的应当是可以处置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资产、资源不能作为处置标的。
第九条 对评估额在3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的处置,由各村按照民主监督程序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三资”服务中心全程监督。对评估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资源处置统一委托镇“三资”服务中心代理处置,县“三资”办全程参与。对评估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产、资源,由各村(社区)统一委托镇“三资”中心和县“三资”办公开招标处置,处置收益权属归村组所有,结果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处置当事人
第十条 处置人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组或镇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竞标人是指参加竞购处置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竞标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的竞标人。
第十二条 代理处置人是指各镇“三资”服务中心。
第四章 标的评估与确定
第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由村级“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拿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涉及对资产、资源的价值评估,可以委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由处置人支付。林地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处置标的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处置方或竞标方以分别入户逐户签字、盖章的方式代替民主议定。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由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社区)向镇“三资”服务中心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经镇“三资”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实施。各镇监察机关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处置人处置资产、资源时应当向镇“三资”服务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和处置标的物所有权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应当提前10日将招投标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写明处置标的物的名称、时间、地点、竞标人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第十八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标人或承租人的身份参与处置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标或承租。
第十九条 竞标人参与竞标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方可有资格参与竞标,未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者的保证金计入标的价款。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交易活动由镇“三资”服务中心委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的工作人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竞标人的最高应价经处置活动主持人落槌或以其他表示买定方式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与主持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有处置笔录,并由主持人、买受人、记录人鉴证人共同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后,处置人与买受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统一制作的标准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前必须由镇“三资”服务中心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发包程序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三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款。弃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预付竞价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作为赔偿“三资”服务中心的损失,标的收回,重新处置。
第二十四条 竞买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处置人、买受人持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费用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标的在竞标成功后,处置人与买受人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后,涉及资金收入的,村(社区)组应及时将收入资金全额归入镇“三资”服务中心专户管理,严禁由个人或村(社区)组保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管理按照《丹凤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九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对有2次以上(含2次)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参加本范围内其他招投标。
第三十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应当提前3个月对即将达到流转期限的资产、资源情况通知到所属的村(社区),由村(社区)按程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规范综合招投标工作的档案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资料流失,以备存查,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竞标人之间、竞标人和镇“三资”服务中心之间不得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一经发现,将收回标的,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处置和不按程序办理的,将依法追究镇、村、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日1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丹凤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农村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村级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丹凤县境内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县各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兴修水利、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村(社区)是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帐等工作。县“三资办”以及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 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
第五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造价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项目,由村(社区)负责组织议标实施,镇“三资”服务中心参与监督;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由村(社区)同镇“三资”服务中心组织进行招标,报县“三资”办备案;3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村(社区)逐级上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县“三资”办同意后,由县“三资”办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应按照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招投标、公布招标结果、签订承包合同等步骤进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人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人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人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质期满后,按规定退还。
第九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的竞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由镇“三资”服务中心和县“三资”办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各招标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标档案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标无效。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镇“三资”服务中心不予报帐。
第十二条 县“三资”办以及镇“三资”服务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村(社区)监委会应当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丹凤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企业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简称生产经营项目)处置给其内部成员或其他人生产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社区)或镇政府代行处置,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第六条 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镇“三资”服务中心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登记入帐。
第三章 合同鉴证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按照程序进行。3万元以下的合同一般由镇“三资”服务中心鉴证;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所在镇“三资”服务中心向县“三资”办申报,由县“三资”办鉴证。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二)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办理合同鉴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二)处置方是否具有处置资格,承受方是否具有承受资格;
(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
(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七)鉴证机构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对经审查认为符合鉴证条件的经济合同,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制作鉴证书,或在合同文本上直接鉴证。鉴证书应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人员署名、鉴证编号、鉴证日期,加盖镇“三资”服务中心印章。经鉴证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鉴证机构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对经审查认为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应不予鉴证。不予鉴证的,由鉴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十三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对经审查认为不完善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予以修改,经修改后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当事人不予修改或虽经修改仍不符合鉴证条件的,不予鉴证。
第四章 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 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的镇“三资”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转包合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承包合同文本(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
(二)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
(三)受包方或受让方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四)发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办理转包和转让合同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原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受包方或受让方是否具有承包能力;
(三)发包方是否书面同意;
(四)是否改变原承包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五)是否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期限;
(六)转包或转让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可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应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将发包方、承包方或受让方、转包或转让项目名称、转包或转让的期限、登记编号、登记人员姓名、登记日期填入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簿,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写明登记人员姓名、登记编号、登记日期,加盖镇“三资”服务中心印章。
第十八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不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在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第二十条 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合同年度分类统计册(簿)、鉴证合同登记簿、鉴证合同档案袋、转包、转让合同登记簿、合同管理收费登记簿、年度收支决算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对农村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笔录及调解书、裁决书等档案材料,应当在案件处理终结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镇“三资”服务中心保存的合同档案,一般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合同纠纷仲裁终结之后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抄送:市政府办,市农业局。
县委办,人大力,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