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3〕014-县政府办007
丹政办发〔2013〕41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丹凤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人行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
(三)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九条 缴纳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县政府或者县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县级财政综合预算体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有效财力,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收入根据上年缴库数剔除一次性因素后列入年度收入预算,并分解到收入单位;支出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细化到预算单位和支出项目,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用非税收入安排到单位的支出,实行指标分类管理,公务费支出部分,财政部门结合单位收入完成情况按进度拨付使用。专项经费支出部分,实行项目管理,由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用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非税收入超收部分作为年度财政新增财力,由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报政府审批后,按程序调整支出预算,报县人大审批后执行;非税收入短收则等额扣减相应支出预算指标,并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调整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执行省市经费保障政策且预算按标准安排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实际执收的非税收入,严格按上级政策规定,实行收支脱钩,全额上缴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不再安排部门支出。
第十八条 差额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向补助,优先安排用于单位运转和事业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收费收入,全额安排高中、幼儿园用于学校教育经费保障。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出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不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管理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废止。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