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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
时间:2013-11-25 09:29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凤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

 

丹规〔2013012-县财政局001

 

丹财发2013137

 

丹凤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丹凤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丹凤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财政局       

                            2013年7月18       

 

丹凤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商洛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我县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的规范。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一次性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由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施工图预算评审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图预算是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编制的建设安装工程预算造价。施工图预算评审是指施工图完成后在工程招标前,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与评价;招标控制价评审是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一)施工图预算评审的重点内容包括:

  1、施工图纸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重复计算等问题;

  2、施工图纸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3、设备、工器具购置种类、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拟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4、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建设的投资调整,是否经发改、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5、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二)招标控制价评审是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建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参考价结合当期市场价进行编制;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不得进行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招标控制价报财政部门审查;

(四)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其评审内容参照本章施工预算评审规定执行。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计算必须与施工图纸提供的工程量数量一致,招标控制价必须在工程施工图预算内;

(五)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

(六)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是否存在漏洞;

(七)承发包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结算评审,是工程竣工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编报、并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确定签证盖章的竣工结算书的评审。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结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算项目预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评审。包括评审工程竣工结算的计算模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符;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编制采用的计价方式是综合单价法还是工料单价计算法;

(三)工程及单价的评审。包括评审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则,计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图纸和工程变更,计量是否有重复或漏记,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评审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或招标单价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单价情况;

(四)取费标准的评审。评审取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五)设计变更的评审。评审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等;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评审。评审建设单位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竣工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二)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三)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资金评审:主要评审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评审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3、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评审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4、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评审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评审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包括:

1、评审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2、评审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评审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4、评审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5、评审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6、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评审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7、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五)设备投资支出评审包括:

1、设备采购过程评审。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2、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3、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器、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了列入建筑工程投资。

(六)待摊投资核算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七)其它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八)其它相关事项评审:

1、交付使用资产:评审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评审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代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收尾工程:评审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评审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评审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九)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评审: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评审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竣工决算报表评审: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一)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评审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评审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挤作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同时,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五章  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十九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对项目从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环节和阶段资金运用与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跟踪评审与监督,通过对工程预(概)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评审,达到合理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涉及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工作,按本办法中相关要求评审。  

第六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等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七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对其按照《丹凤县财政投资评审专家技术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程底稿。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式评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

  1、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2、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3、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4、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5、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6、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7、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8、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9、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二)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资料,财政资金预算下达等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2、预算项目审查核定表;

3、建设项目评审审增(减)情况明细表;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其他需要作为附件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1、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

          2、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增(减)情况明细表

          3、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4、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明细表

          8、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9、待摊投资明细表

          10、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投资总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