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4〕22—县政府办08号
丹政办发〔2014〕72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丹凤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在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指导下,公开进行。
第四条 县农业局依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各镇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平台。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监察、司法、财政、扶贫、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各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三资”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人员3人以上,由镇农牧、林业、水务、国土部门抽调。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业务副主任由农牧站长兼任。县农业局设立丹凤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合署办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人员5人以上,主要负责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签证合同、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仲裁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局和镇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的实施、业主履约和经营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方和社会业主采取市场化的办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二)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及流转权益。
(四)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担保、抵押等其他方式。
(一)转让。承包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后,将部分和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出租。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入股。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
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四)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五)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必须报告发包方,并向镇土地承包及流转务中心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经审核后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条 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承包方的同意,并向镇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变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继续由原受让方负责保障。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流转事项,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二)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转出方向所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对受让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的申请。申请必须经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加注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农业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等。
(三)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双方签订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并鉴证。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四)备案。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需
由流转双方向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并由镇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流转外,应通过依法设立的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其中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亩及以上的,需由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共同指导与监管,在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及档案库,完善相关的统计及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储备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组织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委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价格。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签订由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总期限。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后,转出方应告知发包方,并将其相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向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未经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受让方应向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或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项目投资凭证。
(四)土地流转合同,委托代签的,需有转出方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流转花名册。
(五)项目涉及的转出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项目涉及的村社发包方书面证明。
(七)受让方支付转出方的流转金凭证。
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规定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注明流转的形式、用途和期限,然后由受让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退还给转出方。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项权利。
(二)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
(四)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镇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土地承
包及流转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由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不再进行仲裁。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审查立案。
(三)组织案情调查。
(四)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
(五)组织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合议。
(六)作出仲裁裁决。
(七)下达仲裁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县以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31日废止。
抄送:市政府办,市农业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