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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两所联调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4-11-07 13:38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421─县政府办07
 
 
 
 
 
丹政办发〔201476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两所
联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两所联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4
 
 
丹凤县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两所联调”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方便群众来访报案,及时、快捷、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两所”联调是指,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是人民调解,派出所调处矛盾纠纷则代表行政机关开展的是行政调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境内,各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开展调解工作。
第四条司法所、派出所(以下简称“两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两所”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调处可能激化或已经激化的民间矛盾纠纷和较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五条“两所”联合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联调的原则和方式
 
第六条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处的原则。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应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社会公德,不越权、不推诿。
(二)坚持分工协作原则。“两所”应明确责任、相互协作、积极配合。
(三)坚持主次结合原则。依据据纠纷性质,若涉及民间矛盾因素多案件的则由司法所牵头,派出所配合。若涉及治安因素多案件的则由派出所牵头,司法所配合。
(四)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公民的团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两所”应各明确一名干警作为联调的联络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每季度召集一次“两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交流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进展和结案情况;
(三)及时分析、掌握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原因,对重大的、可能激化的和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提出防控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四)搞好信息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方式:
(一)“两所”工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矛盾纠纷可能激化或已经激化的情况后,应及时向本所领导报告,“两所”立即互通情况,接到通知后的所要指派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现场开展工作;
(二)对较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两所负责人牵头,召集“两所”包案干警共同调处,经多方调处不成功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它方式解决。
 
第三章纠纷受理
 
第九条纠纷受理遵循优先登记、接案互通原则。即当事人先在哪里申请或报案,则由哪个所先登记受理,再根据纠纷性质决定是否通知对方参与。
第十条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范围包括:
(一)由家庭婚姻关系、邻里关系、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宅基地等引起的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矛盾纠纷;
(二)当地镇党委、政府参与调处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
(三)可能发生群体性械斗或恶性案件的纠纷;
(四)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两所”受理。
第十二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镇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两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未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般性民间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四章纠纷联调
 
第十六条“两所”处理各类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七条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第十八条处理民间纠纷,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涉及治安案件的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的,派出所应当先行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不符合调解处理结案条件的治安案件或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取得对方谅解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治安处罚。
第二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一条调解协议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两所”调解员署名并加盖印章。以司法所牵头调处的加盖镇调委会印章,以派出所牵头调处的加盖派出所印章。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两所”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两所”联调未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可以向当地镇政府移交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联调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调案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联调档案应有以下文书:
(一)调解申请书或受案登记表;
(二)调解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三)调解证据资料或相关单据;
(四)调解记录;
(五)调解协议书;
(六)涉及治安案件予以治安处罚的,应当有完整的治安案件卷宗;
(七)回访记录;
(八)案件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以司法所牵头人民调解性质居多的案件档案由司法所保管,以派出所牵头行政调解性质居多的案件档案由派出所保管。
第二十六条“两所”联调的案件档案,如有需要,双方可相互调阅,一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两所”联合调处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调解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121日起施行,至20191130日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