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规范性文件公开 > 正文
《丹凤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05 10:19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425——县政府办10
 
 
 
 
 
 
 
201488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4         
 
 
丹凤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丹凤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社区)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组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级财务严格执行《丹凤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四条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理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兴办村内公益事业,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留缺口。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七条县农业局负责全县村级债务统一归口管理。镇农牧站负责镇辖村债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会同镇财政所规范村级债务核算,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
第八条镇政府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民认可后,报县农业局和农村财务管理局审计认定,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根据清理核实、审计认定结果,镇农牧站和财政所按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和预决算。
第十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村级组织每季度随财务报表一并向镇政府、县农业局、农村财务管理局上报债务情况,妥善保管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一条镇政府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两委会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度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确保3年内化解到位。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一)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拖欠国家机关单位债务以及村级单位帐簿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后,可相互结转,直接抵冲消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二依据政策划转债务。对因兴办集体企业或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剥离划转。
(三)多方协商停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严禁“息转本,利滚利”;对已付利息超过本金的借款,实行“停息挂账”,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冲减本金。
(四)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五)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鱼虾池等,依法依规通过转让、拍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被征地拆迁的镇村,可将一部分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公益金留成款用以偿还债务。
(六)增收节支还债。村级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化解债务。
(七)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等优势,发展规模小,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乡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乡村债务。
(八)政府以奖代补还债。对化解债务成效突出和经济基础差、运转困难的村,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形式支持村级还债,政府安排的化解债务资金也要用于还债。
第十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四条各类偿债资金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201491日起村级产生的新债务,由村级组织自行偿还。对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和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以及不执行村民议事制度、未经镇政府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村级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数额大小给予村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不遵守清理化解工作程序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至20191231日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