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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19 10:40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502号—县政府办02
 
 
 
 
 
政办发〔20152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4
丹凤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陕水发〔201286号)、《丹凤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是指公益性供水工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维修养护基金。包括补助维修养护基金和基本养护基金两部分。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由财政补贴的资金称为补助维修养护基金,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资金称为基本维修养护基金。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年度预算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补助维修养护基金。
    第七条 补助维修养护基金和基本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补助维修养护基金按我县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转存,农村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基本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5%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执行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最新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额=月用水总量×5%×用水单价。
  
第八条 县水务局为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各镇政府为基本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设专户管理,县财政局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和验收。
     (二)基本维修养护基金由各镇政府设专户管理,县水务局监管。基金使用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基本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由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九条 凡按照《丹凤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已连续3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参考)的集中供水工程,方可申请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下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逐级申报,分级审批,2000元以下由所在镇政府审批,2000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县水务局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超出维修养护基金能够解决的重大修复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划上报争取上级资金解决,项目未下达前管理单位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应急工程所需费用按照规模大小参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管理单位必需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账户记录及维修养护基金累积账户额等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竣工验收书等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己累积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及水费中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余经县水务局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一)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各村总表前主管网维修养护由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标准的80%
(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维修养护由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补助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标准。
(三)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经营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维修养护费使用,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标准的80%
(四)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县水务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助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维修养护基金,每年3月上旬,县审计部门将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210日起施行,至2020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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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县纪委办。
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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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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