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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时间:2015-01-26 16:51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501政府办01

 

 

 

 

 

 

丹政办发20157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丹凤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         

 

 

丹凤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参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县社区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不足三百户的居民委员会为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居民委员会为五至七人,六百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为七至九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居民讨论意见在选举办法中提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抄报县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派代表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人的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社区所在的镇政府应当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

(二)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投票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和推举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八)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居民会议可以由本社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组成,或从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中推选若干名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一般按15-30户选一名的比例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可以按照每单位1-2名的比例产生。代表总数应不少于50名。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社区都要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全面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9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十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社区选举办法,并经居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镇社区居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  镇社区居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告。

居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居民推荐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应退出选委会,或者选委会成员因辞职、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缺额按原推选结果多少依次递补。

第十 在选举期间,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社区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居民会议、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居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第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新、老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  选民登记是确认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必经程序,是确认选民资格的一项严肃工作。选民登记按以下三个环节进行

(一)确认选民资格凡居住在本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应参加选民登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造册登记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参加选民登记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要求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可以在本社区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三)公布选民名单对确认有选民资格的选民,应在选举日20日前进行选民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做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十  患有精神病的社区居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四章  提名推荐候选人

 

第十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3日以前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张榜公布。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举日的,选委会应当向镇社区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履行报告手续,重新确定选举日。变更选举日须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

第二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选举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宣布大会开始;

(二)清点到会人数;

(三)奏国歌或鸣炮

(四)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六)推选监、唱、计票人员;

(七)检查密封票箱;

(八)启封、清点选票;

(九)介绍讲解选票;

(十)排队依次领票进入秘密划票间划票、投票;

(十一)开箱清点、检验选票;

(十二)唱票、计票;

(十三)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第二十  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二十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投票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投票结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三十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三十  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  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

第三十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变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居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  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选举场所秩序混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镇或者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  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居民打击报复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2015125日起施行,2020 124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