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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23 09:50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5〕009-政府办004
 
 
 
 
 
 
丹政办发〔2015〕55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月20日
  
丹凤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减轻雷电灾害损失,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各方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应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第五条  县气象局为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县住建局配合县气象局落实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县公安局配合县气象局落实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
县质监局负责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县电力、通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体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都负有防雷减灾的义务,积极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重点文物、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区、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大型工业园区及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广场等特殊工程;
(六)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十条  具备防雷装置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县气象局进行审核。未经县气象局防雷设计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
县气象局应当自收到报送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县气象局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含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县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县气象局应在接到防雷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完善,并及时申请复检。
无防雷设施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各种防雷、抗静电及接地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同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县气象局和安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六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行业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第十九条  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气象局防雷管理人员和从事防雷检测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8月31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