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5﹞011—县政府003
丹政发〔2015〕12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 日
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监管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职责权限,控制投资规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丹凤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通知》和《丹凤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省、市财政预算内补贴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项目配套资金、专项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公示、资金管理、廉政责任等制度管理规定。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设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项目决策及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需要经过维稳风险评估、环评、安评、能评和专家论证后,审批开工报告。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坚决堵绝拆分现象。
投资额(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采用招标的方式自行组织进行;
投资额(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由县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
投资额(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由县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
第八条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工作,未经县发改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投资规模超过财政部门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项目招投标及权限审批制度、项目投资额审定及变更批复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隐蔽工程和施工临时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廉政责任制度等。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对未按程序审批、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立项批复;县财政局对工程建设无批复,未按程序招投标的不予安排资金;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不按规定招标发包、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各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效能监察、重点项目稽查、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