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6〕001-政府办001
丹政办发〔2016〕11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工业厂房租金征收标准及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工业厂房租金征收标准及租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丹凤县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工业厂房
租金征收标准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工业厂房租金(以下简称厂房租金)管理,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快速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申请入驻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入驻孵化园企业)。本办法所称厂房租金,是指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区的企业租用标准化工业厂房每年应当交纳的租赁费。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上鼓励新入驻孵化园企业整栋承租。整栋承租的,租金暂定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分层承租的,第一层租金每月为5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为4元/平方米/月,第三、四层为3元/平方米/月。以后每年县政府可根据全县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区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合理调整。调整租金标准,应当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政府或部门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租金标准按入园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在企业与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时间超过3年的,租赁协议每3年一签。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新入园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集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集中区用地计划。
2、新入园企业享受30天的装修、安装设备等免收租金的优惠。
3、租金减免政策。为鼓励企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减免优惠。“先交后返”是指企业在租赁期限内按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待租赁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约定一次性返还优惠部分。减免返还优惠政策分别为:
(1)新入园企业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租金全额减免返还,第2年减免返还50%租金,从第3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金额收取租金。
(2)入园企业在租赁期间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租金全额减免返还;年纳税100-200万元(含100万元),当年50%租金减免返还;年纳税50-100万元(含50万元), 当年20%租金减免返还。
(3)入园企业在租赁期间获得全国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当年30%租金减免返还;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当年20%租金减免返还。
(4)入园企业在租赁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当年30%租金减免返还;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当年20%租金减免返还;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当年20%租金减免返还。
入园企业达到减免要求,需自行提供相关证书文件及市监、税务、科技等部门提供的相关凭证,交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审核。以上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可在当年叠加使用,但总额不超过当年租金总额。
4、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同时可享受本条1、2、3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租金管理权限。县政府授权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标准化厂房及租金。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应按规定做好厂房租金征缴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租金管理程序。厂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专户管理。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委托挂靠的丹凤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厂房租金,新入园企业与建发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在建发公司标准化厂房租金专户缴纳年度租金,建发公司对标准化厂房租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租金返还优惠及费用支出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租金用途。租金除按照优惠政策约定返还企业及偿还厂房建设债务本息外,全额用于标准化工业厂房的再建设与日常保养维护。厂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标准化厂房保养维护,确保租赁者正常使用。
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是指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新建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厂房,也指因发展需要对原有标准化厂房的功能提升改造工程。
标准化厂房的保养维护是指为了满足入驻孵化园企业的发展需要,定期对标准化厂房非人为损坏的配套设施(含道路、路灯、绿化带、公共管网等)的维护和影响企业使用功能的厂房维修,但厂房内配套设施不在保养维护范围内。
第九条 县国资委、县审计局定期对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资金的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2月28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