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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凤县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4-14 15:52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审核备案股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丹凤县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共管共治,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北至鱼岭水库,东北至龙潭水库以北3.5公里,西至棣花镇行政区划西边界,东至龙驹寨街道办行政区划东边界,南以南山、商山山顶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满足县城规划区内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建筑秩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交通秩序、市场、物业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丹凤县城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各司其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完善功能、服务群众,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执法、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城市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改革,在机构改革未到位之前,设立丹凤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县长、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工作,负责制订城市管理工作计划、方案,指导、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

第六条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各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履行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管理职责。部门和镇办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完成各类城市管理、创建任务,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县城管局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主城区主次干道的管理养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及“五乱”治理、渣土车治理等工作,管理维护城市街路、雨污管网、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及垃圾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监管广告设置、停车运营、道路扬尘、燃气安全、集中供热等行业秩序;负责对主城区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主城区开展乱占滥建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查处县城规划区内乱占滥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资源局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国土资源监管等职责,负责编制审批城镇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界定违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消防、人防等管理工作,监管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破坏公共设施、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县城规划区内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协助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僵尸车”、渣土车辆,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市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业布点,监管经营秩序、环境卫生;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治理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散煤经营市场;加强城西、城中、城东、供销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散煤燃煤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科教体局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提升城市意识、文明意识、环境卫生保护意识。

县交通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护,管理车辆修配站点、洗车装饰行业,履行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公共汽车、出租车营运秩序。

县公路段负责312国道日常养护、路政执法和沿线排水沟清理、标识标线施划、隔离护栏清洁等工作,依法对公路路产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堆积物(搭接物)开展清理整治。

县卫健局负责宾馆、理发、足浴(洗浴)、KTV、网吧等“五小行业”监管工作。

县三创办负责做好爱国卫生和卫生县城、园林县城、文明县城创建巩固提升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动植物检疫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捕鱼、村民违规建房,规范畜禽养殖、活畜禽宰杀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城周绿化、森林城市创建、森林初期防灭火和湿地公园林草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监管、河道污染防治,督促落实河长制,依法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规在河道采砂取土行为,拆除河道违法建(构)筑物。

县经贸局负责废品回收站点、各类商贸流通企业的环境卫生、设施监管、规范运行等工作, 治理加油站点油气挥发,做好城西(原县纸箱厂院内)、城东(原县五金公司院内)两个综合市场管理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文物保护、旅游景区(点)监管及城市建设管理宣传工作,做好城中(县剧团院内)综合市场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专项执法经费保障及审核监督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办法。

县房管局负责督促检查住宅小区的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县供销综合市场的管理工作。

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和商镇、棣花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村镇规划、城镇管理、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违规治理问题负总责,监管本镇(办)村(社区)群众建房,落实河长制、田长制及村(居)委会巡查报告乱占滥建职责;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商镇、棣花镇政府同时做好高速路出口及沿线环境卫生巡查和治理工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除主城区外区域乱占滥建日常巡查、监管治理工作,同时做好城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及其管辖的社区、村(居)民区的环境卫生日常巡查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职能,依法履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不得妨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县城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丹凤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实施前的过渡期内,严格执行《丹凤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丹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丹凤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住宅等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行为的,必须符合丹凤县《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所属镇办、村(社区)、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办理“一书两证”、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动(开)工建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各相关镇办、村(社区)是辖区内各类建设行为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有权对辖区内各类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城镇(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施工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内进行施工建设,在动(开)工前所有手续必须齐备,动(开)工必须向县级主管部门和所属镇办进行报备,必须在施工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一书两证”办理和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建立问题报告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对手续不全进行建设的各类行为,所属镇办、村(社区)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和所属镇办进行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在县城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一书两证”等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任何建设行为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县城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性工程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及时拆除,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赠予、交换、买卖、抵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责成城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镇办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法进行处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承担,切实维护规划和法律的权威。


第三章 建筑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监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防护措施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道路、管线、停车场(库、泊位)、城市公交车停靠站、出租车临时停靠点、消防、绿化、供排水、环境卫生、太阳能供热、无障碍、灯光亮化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严格落实建筑工地7个100%扬尘管理措施,对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联网,加强工地内渣土车辆的管理,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七条 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公告,设立安全警示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并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圈围施工。圈围外禁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出入口路面要求硬化,并保持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 凡在城区进行杆线、电缆、给排水、供气、供热等工程建设,必须到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城管局报备,县城管局依法做好施工监管工作。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个人建房的有关管理要求,停止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村(社区)按照镇(办)统一安排做好本区域的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快速上报当地镇(办),由镇(办)负责调查核实,并将情况报告县级各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段等相关执法单位在接到镇(办)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对个人住房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分区域管理。主城区的主次干道由县城管局负责,其它区域由龙驹寨街道办负责;主城区之外的区域由所在镇办负责;河道的水面治理由县水利局负责;车站、广场、景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停车场、公路沿线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其它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更不得流向各类养殖场(站)。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渣土车辆应密闭化改装改造,达到运输过程无扬尘、无遗漏、无抛洒要求,未达到改造升级要求的渣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清运。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镇(办)负责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和城乡结合部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清理和封堵,确保生活污水应收尽收、生活垃圾规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的垃圾处理费参照《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收缴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污水处理费实行单位代收制度,对代收的单位从其收取的处理费总额中提取5%的手续费,对于再次委托代收的手续费用由代收单位从其5%的手续费中支付。


第五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义务。城区临街各单位、住户、商店必须认真落实门前“四包三禁止”(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管护;禁止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禁止在人行道摆设摊点,禁止在门前乱扔废弃物、乱泼脏水、乱倒脏水、乱倒泔水、乱发传单、乱堆乱放、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乱倒垃圾渣土、晾晒衣物或使用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责任制,由县城管局统一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景观的房屋、残墙断壁、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不自行修整或拆除的,由县城管局组织依法强制修整或拆除。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搭乱建。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并与周围环境、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楼顶升建。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及广场、桥梁、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摆摊设点。违者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盛装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工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其它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

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储存煤炭应当采取仓储或者其它密闭措施,并配备抑尘设施设备;厂(站、场)内输送煤炭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抑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或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七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末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县城主城区县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灯箱等,应经县审批局审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城管局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主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辆整洁美观。运载沙石、泥土、煤炭、生活垃圾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当按照县城管局指定的线路行驶,行使前必须将车轮冲洗干净,并做到密封覆盖。严禁带泥行驶、泄露抛撒、污染路面;严禁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外泄污染路面;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城管局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专用泊位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由县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每日八时至二十一时严禁大货车进入主城区。严禁机动车辆拖挂落地式物体上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从事商品交易、车辆修配、加工经营、商业宣传等有碍交通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县交警大队、城管局、交通局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在县城主城区主次干道停车位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应当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并经县资源、住建部门审核后方能施工。

第七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主城区主次干道的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县交通局负责城区农村公路的建管养护;县水利局负责自来水管道维修维护;城区强弱电、通讯网络等线路由各产权单位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的各种市政公用设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严防盗窃、损坏、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禁止擅自埋设管线、标志、杆件。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或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准建手续和有关设计文件,由县审批局审批,并按标准向县城管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用后,方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施工。需要变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损坏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城市公园、绿地行驶、停放。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县城管局和县交警大队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车辆行驶中损坏路面和设施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的;

(二)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保护范围内排水、采砂、取土、取石、爆破、打井、倾倒垃圾、堆物、修建的;

(三)在城市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

(四)偷窃、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五)私自占用、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和任意改变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的;

(六)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的。

违反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以上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除偷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五十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管局管理;各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实施管理及修复;居住小区绿地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五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任何新建项目在申办规划许可时应先到县城管局进行绿化审查,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绿化工程须经县城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场建设方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优质服务。

第五十七条 经规划定点的商业网点、早(夜)市摊点应当统一招牌、统一出(收)摊时间,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整洁,市场业主应当按照划行归市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用道路和消防通道经营。

第五十八条 市场管理实行部门分工管理:

(一)县审批局负责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登记注册;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市场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市场开办方(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负责市场餐饮服务监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三)县公安局负责市场治安管理;

(四)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整治市场周边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

(五)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经贸局、资源局、住建局负责市场选址、规划审核及建设指导协调工作;

(七)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市场周围与街道流动商贩摊点的管理,取缔乱摆乱设摊点;

(八)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住宅物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制度。县房管局依据中、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管;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章   举报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在县城管、资源、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问题。

第六十一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的;对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控工作中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对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存在责任不实、措施不力、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的;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中省市巡视巡察暗访和专项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中省市点名批评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存在过错行为的,对以上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由县纪委监委制定具体问责办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各镇办集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如因机构改革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北至迎宾大道及凤冠新城(含边侧人行道、民居),东至火车站,西至恒大路、尚锦路,南至江滨南路(含边侧人行道、商户)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主次干道是指:中心街、迎宾大道、县委路、迎宾路、花庙路、商邑路、紫阳路、党校路、商贸路、广场北路、广场南路、机耕路、车站路、凤鸣路、凤麓路、环东路、金山路、龙驹大街、江滨北路(含西延段)、江滨南路、环西路、三小路、凤冠大道、恒大路、尚锦路等区域。

本办法所称“五乱”是指:乱堆乱放、乱排乱倒、乱搭乱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7个100%扬尘管理措施是指:即建筑工程工地100%落实、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4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