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2008年颁布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基础上,针对规避招标、明招暗定、量身定做、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监督缺位等问题,进行的修订和完善,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明晰了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包括对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条例》严格了招标投标程序管理,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并强化招标人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条例》强化了诚信管理,要求市政府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同时《条例》结合国务院关于对保证金的管理精神,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规定要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并明确退还期限。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拟对宣传培训《条例》、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等工作进行了分工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