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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微
时间:2013-07-26 16:44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眼下,微博、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微博、微信上涉嫌抄袭、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也随之多发。如何认定构成微博、微信侵权?侵权者该承担何种责任?在这些方面经常面临法律空白。因此,随着使用微博、微信的人越来越多,完善法律法规,引导微博、微信发挥正能量并减少侵权争议,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编 者

 

  莫让“微博”变“危博” 

 

  微博也是双刃剑,它在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混杂着各类虚假信息和谣言,让人真假难辨,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人人自“微”,微博成谣言的温床

 

  53,安徽女青年袁某在北京京温商城坠楼身亡。此事发生后,马某在微博上发布袁某被强奸而警方拒不立案的不实信息,被大量转发。彭某等13人利用互联网散布袁某死因的谣言,经过微博的发酵,导致58大量不明真相的民众聚集在京温商城门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今年3月开始,我国多地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该种禽流感病毒在国内尚属首次发现,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及担忧。然而,各地通过微博散布禽流感疫情虚假信息的情况却此起彼伏。这些谣言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恐慌。

  诸如此类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据中国社会科学院625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事件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各类热点事件引爆微博,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不经意间成了谣言的温床。

  微时代下,人们可以通过微博畅所欲言。然而,这种人人自“微”的行为也给谣言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一条微博最多只有短短的140字,谣言却有可能让其变成“危博”。对于造谣者来说,谣言也许只是一时逞口舌之快,却可能造成现实影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界定模糊,微谣言治理困难重重

 

  对于微博上的谣言,人们深恶痛绝。前文提到的案例中,不法分子最终都受到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有关部门也为治理微博谣言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微博上的谣言仍时有发生,屡禁不绝。

  为何微博会成为谣言滋生的新土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微博上出现谣言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微博平台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部分造谣者心存侥幸,传播速度的飞快也会让他们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法律对于“谣言”没有清晰的界定,在监管上缺乏标准,公众有可能难以把握规范自身行为的尺度;相关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政府权威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土壤。

  诚然,微博上出现谣言,与现有舆情复杂多变、信息传播碎片化、把关人责任缺失等原因不无关系。但是,如果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反思,后两个原因更值得关注。“针对微博谣言,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都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不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谈道,“例如,究竟是将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还是故意捏造、传播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信息认定为散布微博谣言,或是在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区别故意和过失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谣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政府的缺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表示:“在一些权威信息的发布上,政府效率不高,回应不足,容易引发公众怀疑,也为谣言的生长留下空间。”如果政府能够赶在谣言产生之前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就可以有效地将谣言遏止在“摇篮”内。否则,谣言就可能取代真相,横行于微博上。

  微博谣言应当怎样治理?表达自由与不当言论的界限何在?如果处理不当,一方面可能纵容谣言传播,另一方面又有可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立法缺失和政府监管能力的不足,再次暴露了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下的第一款便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此,王敬波认为,该法的规定主要限于三个方面:缺乏依据、破坏公共安全、主观故意。但是,这些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明确标准,处罚上面临着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的难题。

 

  多管齐下,让微谣言无处可逃

 

  去年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治理微博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无直接针对微博的相关规定。”在解志勇看来,治理微博谣言,需要对症下药。“目前涉及微博的法律规定中,大多数是行业规范,是一种软性的约束。而其他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针对性不强。”可见,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监管作用,完善立法是关键。

  法律对于谣言的界定不明确,是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解志勇认为,真正的谣言是一种对事实的歪曲、一种虚假的表述,使别人相信并做出错误的判断。法律上必须明确这一边界。对于一些信息,仅作出单纯的评论性转载,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能作为谣言进行处罚。刘德良则认为,需要区分事实意义与法律意义上的谣言。事实意义上的谣言通常是没有真实依据的虚假信息,而法律上的谣言还要具有现实的危害后果,例如造成恐慌和社会混乱等。这些后果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认定,而这也是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不同行为人要进行不同的区分。王敬波认为,在微博谣言的认定上不宜界定过宽,同时造谣者与转发者承担的责任不能完全一样。

  微博上的谣言需要治理,更需要防范。刘德良指出,当前法律对于网络运营商监管义务的规定中,更多的是删除、禁言等事后行为,而缺乏相应的事前监管和过滤。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微博运营商的事前监管义务,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

  另外,微博实名制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志勇认为,微博实名制有利于规范用户发言,净化网络环境。然而,并非有了实名制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例如,实行实名制后,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或被公权力部门滥用,消除民众的顾虑。只有增强法律制度间的衔接配套,实名制才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微作品”也有著作权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

 

  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一些网友认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来分享和传播资源的网络交流平台,只要不将他人的资源用于商业目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里,大家也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得到尊重和保护,盗贴、盗图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那么,微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该不该被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毋庸置疑的。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网无边,“微作品”也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很多法院已经确认了一些10个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比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是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

 

  四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微博里,为什么尊重别人著作权的意识就变弱了呢?

  “这和微博的特殊环境有关。”北京市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解释,微博倡导分享与围观,这或多或少地会降低人们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也会让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经原创用户默许的。于是,侵害微博用户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玩微博的人都知道,微博里每一条帖子下面都有四种选择:赞、转发、收藏和评论。“直接点击转发,既分享了帖子,又不构成侵权。”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只要用户创设微博,同意注册协议条款,就视为默许别人使用微博转发其微博内容,转发微博会保留原作者署名,因此不构成侵权。

  许超认为,除了使用微博的转发功能,以下三种情形也不属于侵权:

  一是自己通过微博评论别人的微博内容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原文,不构成对别人著作权的侵犯;

  二是在微博上使用一些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是侵权行为;

  三是在微博上只转发地址信息,并未复制拷贝,其他网民看到的也只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这种行为就像搜索引擎提供一个地址一样,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提供链接的行为起到帮助第三方传播侵权内容的作用,那么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许超说。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呢?据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2012年至今,新浪微博通过线上便捷途径处理的著作权纠纷达2000余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盗链、微博配图侵权以及冒用商标等。另外,将其他网站内容摘取一部分发表在自己的微博里,是对原网站著作权的侵犯,也属于侵权行为。

 

  追究侵权责任,微博运营商可发挥积极作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确认用户的微博具有著作权,盗贴、盗图行为就会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法定权利,如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追究侵权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微博侵权案件最后真正对簿公堂的少之又少。“单个微博作品的市场价值有限,微博用户在侵权发生之后,如果选择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则要付出很大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而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微博作品本身价值,主动维权或诉讼可能得不偿失。”崔国斌说。

  对此,崔国斌建议积极发挥微博运营商的作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微博运营商没有义务事先审查用户发帖行为,以防用户侵权。”崔国斌认为,如果运营商不知道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微博用户正在侵害第三方权利,那么运营商不承担责任。但是,微博运营商可以主动作为。当著作权人发现其他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向微博运营商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微博运营商有义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处理此类侵权通知,及时删除侵权作品。

  崔国斌补充道,平时,微博运营商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惩治措施,比如鼓励举报、限制发帖、查封账号等,促使更多人合法地转发帖子而不是直接盗贴、盗图。

 

  此外,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可以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如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电子水印。如果他人在网上擅自实施修改、复制等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电子水印来识别作品真伪,甚至找到侵权主体,从而追究侵权责任。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微吐槽”易惹官司

 

  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普及的当下,常有网民借助这一便捷表达工具“吐槽”,宣泄对某事或他人的不满,通过微博谩骂、诽谤他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指名道姓的辱骂给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在网络世界也难免惹上官司。

 

  新浪微博每天接到人身攻击投诉近400

 

  “你是婊子、与人假结婚、骗人钱财、欠债不还……”广西的谢某与妻子黄某离婚之后,因黄某的弟弟欠谢某5000元一直没还,遂通过微博等方式对黄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不料却惹来了一场名誉权官司。今年510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

  据法院介绍,自20128月起,黄某在微博、QQ空间上看到有关自己及其家人骗钱、偷钱、假结婚等诽谤信息。黄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以诚待人,并没有与任何人结怨,何故遭来如此谩骂?后经查明,这些恶意谩骂信息来自其前夫谢某,两人曾是夫妻时,黄某的弟弟借了谢某5000元,双方离婚后一直未还,谢某为了泄恨才做出上述举动。

  黄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认为谢某捏造事实,诋毁自己,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同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名誉权,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后经法官调解,被告停止了对原告及其家人名誉权的侵害,并就此事赔礼道歉,原告也同意替弟弟还钱。

根据新浪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新浪微博的注册人数已达到5.36亿。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负责人胡亚东透露,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自2012528成立以来,共接到涉及用户名誉权攻击的投诉14万次,平均每天接到投诉近400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作为一个难以管控的网络空间,发生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几率会更大一些,“传播信息的总量增加了,其中侵权性的信息在数量上也会相应增加。”

 

  侵权范围广,认证较困难,证据易篡改,立法不完善

 

  “有人想领养小白猫吗?有意者麻烦私信我。希望新主人不要因为它太调皮就不要它。”625日下午,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小滕本想通过新浪微博给捡来的流浪小猫找个“家”,不料这条本是出于好心的微博却招来了数千条指责和恶意人身攻击。

 

  在小滕保存的微博页面截图上,笔者看到了“真是奇葩”、“你有人格缺陷吧”、“诅咒你”等侮辱性留言,不乏夹杂着脏口的恶意谩骂。小滕感到很委屈,“那些人连问都不问就打着爱猫的名义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评论让我心惊胆战。” 小滕起初还通过私信向指责和谩骂她的人解释,后来因谩骂和指责声实在太多,她索性删掉了微博,改了昵称。

 

  张新宝认为,名誉权受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言论表达自由和国家安全的制约,诽谤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信息传播,但另一方面,受制于其传播快捷、传播范围广、用户庞大且匿名等特点,相对于传统的名誉权保护而言,微博上的名誉维权面临新的难题。

 

  首先,微博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和逐一追责。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微博采取的是后台实名制,如果侵权用户前台匿名,被侵权人若要维权,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难以弄清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基于微博的特点,转发、评论的侵权用户可能数量众多,被侵权人无法逐一追责。”小滕也说:“我并不清楚那些指责和攻击我的人是谁,我没有办法投诉他们。”

 

  其次,侵权信息传播范围更广、对被侵权者伤害更大。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胜奇告诉笔者,微博侵犯名誉权不像传统的侵权行为那样受地域局限和交往圈子的束缚。“敏感的侵权信息一旦在微博上发出,经过几次转发推广后,其浏览人数和浏览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短短几天就可以从默默无闻过渡到举世皆知,侵权范围较传统方式大大增加。”

 

  再次,侵权证据容易篡改、灭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需要对其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举证。赵占领称,当侵权行为引起或可能引起纠纷时,侵权者可能会第一时间删除侵权内容甚至关闭微博,导致被侵权人难以及时保全证据,进而影响维权。

 

  最后,我国有关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造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名誉权保护不足。赖胜奇认为,一方面,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行为模式没有规定,造成法官在审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难以把握何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在侵犯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方面存在不足,缺乏赔偿标准,“这就容易导致同类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判罚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有的案件判决的赔偿数额仅500元,而同一类型的其他侵权案件则高达1万元,这严重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运营商监管,提高用户维权意识

 

  微时代,该如何保护微博用户的名誉权,使其免受人身攻击?当微博用户受到谩骂和诽谤时,如何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专家认为,还需从法治、运营商监管和微博用户自身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在法治层面,张新宝主张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建议采用前台和后台隔离等方法严格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避免他人的侵害和滥用。赖胜奇认为,针对网络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等形式对网络生活中出现的侵权现象进行监管,以更好地维护网络发展环境。“从赔偿判罚标准和惩罚力度而言,亦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侵害人及网络运营商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同类网络名誉侵权案的赔偿标准不相同的情况。”

 

  从网络运营商的角度来看,张新宝认为,在发生微博名誉侵权时,网络运营商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以下三种责任: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胡亚东认为,微博运营商有义务和责任对微博秩序进行管理,一方面要保护微博用户说话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其话语不伤害到其他用户的人格和名誉。

 

  就微博用户自身而言,赵占领称,当微博用户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图等手段保存证据,同时要求微博服务商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赵占领建议微博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尽可能地客观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语言及恶意的谩骂伤及他人。

 

  微时代也要尊重隐私 

 

  新浪微博推出4年,用户总数达到5.36亿;微信诞生仅两年,就拥有3亿用户。科技的发展,让世界迅速向“微时代”迈进。可是,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买卖信息……公民隐私屡屡被暴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人肉搜索,让隐私无处藏身

 

  今年3月底,一名女青年在武汉地铁二号线车厢内吃热干面。坐在对面的女士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引发女青年的激烈反应,将热干面扣在女士头上。感到委屈的叶女士随后将女青年的照片发到微博上。有网友对图片中的女子进行人肉搜索,“在校大学生”、“身高163cm”、“曾为某网站拍摄图片”等信息被一一曝光。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昶屹表示:“微时代,人肉搜索的行为大量存在且较为方便,通过话题参与者提供被‘人肉’主体的个人信息碎片,最终锁定被‘人肉’主体,从而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

  “从法律上说,‘微时代’下的隐私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微时代’下的隐私权更偏向于个人信息资料,而非传统的个人私事、个人活动等方面,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隐私权更多地被称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权的缘故。”陈昶屹说。

 

  立法保护有缺陷,司法维权很艰难

 

  打开百度,输入相关字眼,展现在眼前的是各类信息,如酒店会员名单、股民信息甚至高考学生资料。个人资料正在网上被公开叫卖。

  由于网民在上网中需要向网络服务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某些不法的网络服务商就会在后台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并加工处理,然后出售给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另外,由于网络黑客的无孔不入,正规的网络服务商存储的个人信息也存有被攻击、获取和利用的风险。

  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肆意贩卖,我们该如何维权?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法律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足。“民法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简单列举也不足以为权利人和行为人提供明确指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新天表示,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全面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有的甚至只是政策意见,法律位阶低,内容不统一,缺乏权威性。

  同时,司法维权也较为艰难。陈昶屹表示:“在传统侵权责任诉讼模式下,侵权行为人是相对明确的,裁判的关键在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而微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侵害具有虚拟性,隐私权侵害的场所从现实空间延伸到虚拟的网络空间,侵权人的身份也难以确定,继而责任构成和承担都成了问题。”

 

微时代的隐私保护,任重道远

 

  微时代,究竟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对此,李新天建议,我国应完善立法。“比如,以单行法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利用。”

  “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网络运营商有义务配合被侵权用户及法院调查取证,也没有明确不这样做的法律后果。” 陈昶屹表示,鉴于隐私权保护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参与,应立法明确网络运营商配合取证义务及相应的罚则。“将‘关闭网站’、‘吊销许可’、‘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具有网络时代特征的惩罚措施写入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表示,去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是“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可惜的是,这部法律至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此外,专家指出,网络使个人资料很容易被他人收集,一些原本看似没有意义的信息碎片,在经过整合、比对、分析后,完全可以拼凑出完整的图像。因此,公民在运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更应该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自身隐私的安全性保持警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摘自宪法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摘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摘自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摘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来源:《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