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浙江省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日前,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为开展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南。
按照指引要求,合同审查包括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和受理后的合法性审查。在受理阶段,合同的承办单位需要提交送审函、合同文本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等材料。对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办进入实质审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指引明确,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但可要求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当面说明;涉及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的,可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法制机构办负责对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同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可行性负责。
在审查期限方面,指引要求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合同内容复杂、条款较多、涉及多方当事人或者需组织专家论证等的合同,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在合同审查的内容方面,指引规定,应当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合同形式。对有示范文本的合同类型,合同承办机构应当优先采用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的合同一般不需要送审;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了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送审。
二是审查条款的一致性。看合同前后条款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约定不明或冲突的情况。合同有附件的,还应当审查附件内容及其与主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三是审查用词的规范性。要求合同用词、表述应当精确并可以量化操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四是审查内容的合法性。总体上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五是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审查合同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审查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资格。如合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委托文书。
六是审查合同的订立程序。对依法应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审查是否履行了招投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与公告文件的一致性。
七是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审查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的完整性。
八是审查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权属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债务负担或设定抵押、质押、存在其他优先权的情形;是否存在约定处置的限制;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质量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应当明确。
九是审查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对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价款或者报酬等费用的金额或计算方法等。
十是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一是审查合同涉及的数量要求。数量应当明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同时根据不同情况,约定不同的精确度要求。
十二是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审查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义务过重过轻等情形。
十三是审查违约责任。审查禁止性条款、强制性条款是否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内容应当有可识别性、可衡量性和可执行性;违约责任应当公平设置,避免违约责任过重过轻或者责任不明等情形。
十四是审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唯一,优先选择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十五是审查涉外合同审查其法律适用条款和标准文本。涉外合同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文本有多种语言进行表述的,原则上应以中文文本的约定为准。
十六是审查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
十七是审查免责条款是否无效。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无效。
十八是审查合同的特殊条款。如约定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明确、严谨;对税负承担主体的约定是否合法;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十九是审查合同的效力条款。如合同条件、期限是否适当、合法;需要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是否就批准、登记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等。
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审查意见》并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审查意见》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审查完成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再次送审查。(宁波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