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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成效显著
时间:2016-03-07 10:32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新《行政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20155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5年全区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704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37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包括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市、县(市、区)三个层级,涵盖国土、住建、人社、地税、工商等多个行政执法主要领域。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也都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明晰应诉职责。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明确应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列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细”,界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到庭应诉的4种案件类型: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二是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三是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共同被告举证责任的分担、案件结案报告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各地各部门均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科学可行的配套措施,倡导、鼓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在制度上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的开展。
 
 二是实施考核督促,强化应诉意识。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2015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同时全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议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实情况纳入《2015年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作为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依法行政考核与绩效考核挂钩,没有按要求出庭应诉的,年终考评将被扣分,不得被评为依法行政优秀单位,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深化对依法行政及依法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主动性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过去的被动出庭逐渐转变为自觉出庭。
 
  三是推进司法联动,提高应诉质量。自治区法制办进一步完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联系自治区高院行政审判庭召开全区政府法制系统行政应诉专题培训班,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行政应诉要点进行讲解,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出庭的责任意识和司法担当意识;自治区、市、县三级都建立了行政机关、法制办和法院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畅通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联系沟通渠道,通过定期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探讨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就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等达成共识,形成良性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协调指导,提升应诉能力。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积极协助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应诉工作,着力提升材料准备、出庭辩论、善后处理等项工作质量,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阐明出庭应诉义务,告知缺席出庭应承担的责任,并针对开庭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提前准备应对预案,为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同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与行政机关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专业技巧的讲授,全面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答辩水平和应诉能力,增强其应诉自信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出庭”又“出声”,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性作用,维护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