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过研究一起土地确权信访事件,我发现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提出,与大家一同探讨。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由此可以看出,在投诉请求既属于信访也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作为“法定途径”的行政复议。但是,在实践中信访部门受理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现象屡见不鲜。
那么,已经进入信访受理程序是否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三级审查机制,即处理、复查、复核。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依法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和复核。与行政复议的“一级复议原则”相比,信访更加强了层级监督。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复查复核机制如何衔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也就是说,信访复核结束后,信访人再信访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均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因此,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
换个角度考虑,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有法律严格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赋予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期限为60天,《信访条例》规定的审结期限至少为60天,而向信访部门的投诉请求并不能导致行政复议时效的中断。由信访部门先处理,很可能导致因超过时效而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所以,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信访程序,等待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结果作出后,往往因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而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信访结果不服再申请行政复议几乎是不可能的。
综上,笔者认为,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对已经进入信访受理程序的,应当继续通过信访途径,按照复查复核程序解决,而不能中途换道,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正如铁道上的两根铁轨,既不能交叉,也不能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