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创新,是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既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讲话中指出:“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准确把握依法行政与政府管理创新的有机统一、互为促进的关系,对于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政府管理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一)政府管理创新必须依法进行。政府管理创新必须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手段规范和促进,不能突破法治原则和底限。当前的各种政府管理的具体创新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现代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政府管理创新要求政府从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行为等各个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建立保障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建成法治政府就是最大的管理创新。同时,管理创新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长期稳定与有效。
二、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政府管理创新只有强化法治理念,以法律手段规范和推进,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一)树立适应政府管理创新的法治理念。依法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就要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树立与政府管理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当前,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总体要求下,围绕政府管理创新的特点和重点,突出树立以下四方面的理念。
一是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求在政府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
二是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法的基本内涵。在宪法的旗帜下,人的尊严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个人的价值应该得到充分的实现。《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等基本权利,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做。
三是树立公众参与的理念。政府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是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和坚持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要顺应行政民主这一世界潮流,自觉树立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理念。
四是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现代国家行政的共同发展趋势是,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要求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把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利于发展、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的条件、有利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减轻当事人负担作为准则;下放一切可以下放的审批权,取消一切可以取消的收费,简化一切可以简化的程序,坚决杜绝“冷、硬、拖、卡”等现象。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基础和保障。政府管理创新活动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是任何一项改革开展的前提。
一是加强政府管理创新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或者依授权,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委托执法、简政放权等政府管理创新方面的立法,确保政府管理创新依法进行、合法创新,增强持久性和生命力。立法要坚持以下原则: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性、受益性的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性、损益性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
二是加强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立法。建立法治政府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约束权力就要健全制度。要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围绕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政府自身运行的问题,比如执法监督、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等方面,抓好政府自身立法,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公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目前,湖南出台了《政府服务规定》,有力推进了政府服务的法制化。要着力研究公共服务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哪些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哪些应让渡给社会组织,明确各级政府推进社会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所要做的工作及要求,并对政府服务主体和方式作出界定,以推进政府服务的法治化。
四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政府管理创新离不开行政决策机制的建立,因此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立法,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程序是实现正义的保障,程序是法律规范的生命,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捷径。目前,湖南、山东已经分别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奠定了基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社会管理立法。比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两新”组织建设管理等,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创新政府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通过职能聚合、机构整合,切实理顺部门关系,解决政出多门、职责交差、推诿扯皮、责权脱节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和群众、企业办事成本,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服务型政府。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健全行政组织立法,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从制度上保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解决政企不分、政市不分、政社不分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等更广泛的领域探索综合执法,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
四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加大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力度,积极探索协商、选择、间接管理机制,将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管、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有机统一起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多采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执法与疏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积极推进以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事权改革。通过授权、依法委托等方式,扩大县级政府和中心镇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激发县、镇发展的活力。结合强镇扩权,依法界定乡镇政府法定、委托、以及履行协助执法义务的具体事项,划清县区与乡镇职责权限。
(二)创新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保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减少决策失误。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决策责任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凡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做到“四个不”,即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不决策,没有经充分评估论证的不决策,没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决策,没有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决策。对超越权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是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